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多家银行宣布撤销监事会,传递什么信号?
发布时间:2025-05-06 18:34:10 浏览量:1
公司治理体系改革持续推进。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四个月后,多家金融机构集中宣布撤销监事会,并由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
4月29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银行同日发布公告,宣布同意撤销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两家股份制银行董事会决议也审议通过了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
除银行机构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开始行动。4月29日,中国人保发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根据修订后的章程,中国人保不设监事会,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此前,日本财险(中国)已于4月20日宣布撤销公司监事职位,并明确由董事会下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责。
撤销监事会是落实新修订《公司法》的具体实践,也是金融机构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路径,有助于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助力行业治理体系构建新生态与新图景。
七家银行宣布撤销监事会
招商银行提出设立职工董事
在国有银行方面,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银行均于4月29日发布公告,宣布撤销监事会。
工商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版)》及撤销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尚需提交该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农业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事项,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议案,尚需提交该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议案,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不再设立中国银行监事会》议案。
此外,中国银行还披露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席及成员调整事项,批准刘进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企业文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胡展云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兼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委员,高美懿担任人事和薪酬委员会主席兼委员、风险政策委员会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建设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关于撤销监事会办公室的议案,上述议案的相关事项将提交该行股东大会审批。
交通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决议,以及关于境内6家一级子公司修订章程的决议。
上述五家银行已于2022—2025年陆续不再任命监事长。交通银行1月15日发布监事长辞任公告,在徐吉明辞任交通银行监事长后,五家银行监事长一职均空缺。目前,邮储银行是唯一一家还设有监事长的国有银行,出生于1965年的监事长陈跃军也已到退休年龄,或将于今年到龄退休。
在股份制银行方面,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也在同日发布了撤销监事会的公告。招商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在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后不再换届。
华夏银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撤销华夏银行监事会的议案》,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华夏银行发布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删除监事相关表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
在12家股份制银行中,也有超半数的银行监事长一职为空缺状态,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均未设监事长任职。
值得注意的是,招商银行首次提出设立职工董事。我国自1993年首次发布《公司法》以来就设有职工董事概念,最早适用于部分国有公司民主管理。新修订公司法中进一步优化了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治理体系变革持续推进
监事会制度或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监事会制度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我国首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时便对监事会制度进行规定,确立了股东会领导下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列的双层治理结构,由监事会独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的监督权。
在银行业方面,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健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于1997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明确监事会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工作。时至今日,该项规定已运行近30年。
然而,监事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方面,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虽形成“三权分立”的制衡理念,但其各方职责有所重叠,增加了公司治理成本;另一方面,监事会缺乏独立的财产支配权,监事会行使职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于监督职责的行使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存在权威性不足的情况。
对于监事会制度的改革,此前各界已有诸多讨论。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上述规定为公司治理体系构建提供了更灵活的路径,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质效提供了可行方式。公司既可以选择保留监事会架构,也可以选择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承接监事会职权。
2024年12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此外,《通知》还指出,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通知》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要求,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对于原有监事人员的去向,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目前,五家国有银行和两家股份制银行已率先取消监事会制度。有业内人士指出,虽规定有保留监事会与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两种选择,但行业大多机构趋向撤销监事会,除大型商业银行外,部分中小银行也已明确将启动撤销监事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