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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伤,谁负责任?

发布时间:2025-06-09 16:48:07  浏览量:2

【案情回顾】

小学一年级的小美和小丽都报名参加了舞蹈培训班,该舞蹈培训中心告知家长,在上课期间不得进入教室。某天在上舞蹈课时,小美发现小丽做完下腰动作之后未能起身,出于热心便上前将小丽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但这一举动导致小丽受伤。对此,谁该承担责任呢?

【法官说法】

该舞蹈中心有上课期间家长不得进入教室的规定,该规定使得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孩子们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事发当天,培训学校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做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对小美上前拉起小丽双臂的行为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舞蹈中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美在小丽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伴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小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伴损害的认知能力,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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