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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舞弊暗网崩塌记:一条伸向考场的犯罪链

发布时间:2025-06-17 20:14:00  浏览量:2

张三与李四商量,在高考中组织作弊,约定由张三负责联系提供作弊器材和考试答案的人,李四负责联系考生参与作弊,并约定好收费标准。

同年5月,张三找到王五和赵六,与其约定由两人提供作弊器材和考试答案,自己负责联系考生。

同年6月7日上午高考语文考试时,由于王五未获得该科目答案,于是他便将上一年度的高考语文考试答案通过QQ发送给赵六,让赵六将答案通过发射器发送给考生。

后由于考生均反映当日上午未接收到答案,赵六遂准备对设备进行调试,但被公安机关抓获,此事遂罢。

同年6月16日,王五和赵六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 定罪核心:

本案完整呈现《刑法》第284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典型特征:

犯罪主体:形成层级明确的团伙组织

客观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招募考生、传输答案

侵害法益:破坏国家考试制度公平性

▶ 量刑启示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五、赵六虽未实际获利,仍要承担刑责;王五发送无效答案属不能犯未遂,不影响罪名成立。

▶ 纵深打击

另案处理的张三、李四等核心人员,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所有考生成绩作废,三年禁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9条)。

最终,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赵六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两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 给家长的忠告:当所谓“保过渠道”出现时,请牢记:任何突破法律红线的“捷径”,终将让孩子背负犯罪记录的人生污点。

• 给学生的启示:31名涉事考生中,有人因及时终止行为免于刑责,印证了悬崖勒马的法律宽容度。

• 技术犯罪无赢家:从信号发射器到QQ加密传输,犯罪集团看似运用科技手段,实则所有通讯痕迹均被司法机关完整固定,成为定罪关键证据。

(文中人物系化名,图文无关)

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