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学校竟是诱奸女学生的幌子?未成年人保护“无尽头”!
发布时间:2025-06-17 20:46:21 浏览量:2
承接上一期《无尽的尽头》,未检检察官林之桃与白恩宇又遭遇了一起更为令人愤慨的案件。面对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的罪犯,他们如何尽职尽责?
本期【追剧普法】
继续来看《无尽的尽头》
未检检察官们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01
崔佳怡热爱舞蹈,伪装成舞蹈老师的胡敏敏以参加文艺汇演为由让她免费学舞蹈,将她带到了舞蹈学校,毫无防备的崔佳怡因此落入学校校长万学民的陷阱,遭到迷奸。后经调查,万学民多年来以招生为名,对多名女孩实施猥亵、诱奸、强奸,甚至还向外输送未成年女孩。
万学民的行为,构成何罪?
万学民的行为,可能构成多项严重罪名。
首先,其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因利用特殊职责便利实施及长期实施强奸、奸淫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其次,如果万学民实施猥亵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则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此外,若其将未成年女孩向外输送并强迫其卖淫,涉嫌构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若其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则还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02
为校长“招生”的胡敏敏实际是最初的受害者之一,曾经年幼的她在威胁下遭受了强奸,甚至在未满十四周岁时生下了一个孩子。之后的多年间她不断为校长“招”新学生,最终因不堪重负,自杀身亡。
胡敏敏算共犯吗?
胡敏敏是否构成共犯以及是否需要担责,需要根据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
共同犯罪需满足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即使胡敏敏最初是受害者,若其后期在明知校长实施性侵学生的情况下,仍为校长引诱、欺骗未成年人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胡敏敏因受生命威胁等严重暴力威胁被迫参与,可能构成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若胁迫程度不足,如校长仅以工作、名誉相要挟等,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甚至主犯。
03
万学民以各种理由拒不认罪,而他的律师在检方证据不完全的情况下以各种轻罪辩护。再次开庭时,受害女孩鼓起勇气决定出庭作证,却遭到了律师的言语刁难,甚至被对方质疑证词的真实性。
未成年人可以作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所以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未成年人是可以作证的。
以剧中情节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也就是说,只要未成年能够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就可以作为证人。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04
本剧在结尾提到,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监察委、教育部等九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而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制报告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强制报告制度,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
《意见》中,对强制报告主体、报告情形、报告程序以及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通过及时发现和干预,强制报告制度能够有效防止侵害行为进一步恶化,并借助多部门联动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救助和保护,避免二次伤害。同时,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保障了制度的有效实施。
强制报告的主体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若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九类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视频|李唯祎 范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