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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2024.11.10)

更新时间:2024-11-10 00:17  浏览量:77

女舞蹈家关某在某小学参加活动,观看小学生舞蹈表演,发现10岁女孩林晓极具舞蹈天赋,遂对林晓表示愿意赠与其100万元;该笔资金只能用于舞蹈培训,助其成为舞蹈艺术家。林晓当场接受,林晓的父母知悉后,明确表示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林晓的父母应维护林晓的利益,赠与有效

B林晓的父母可拒绝接受,赠与无效

C林晓可以独立判断,赠与有效

D林晓获赠属于纯获利益,赠与有效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题中,关某与林晓之间的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能用于舞蹈培训”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10岁的林晓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0万元超出其意思能力,不可以独立判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亦非纯获法律上利益。故C、D项错误,不当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本题中,关某与林晓签订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效力待定。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知悉后,明确表示拒绝。因此,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杨某、范某、路某三人系好友,某日,三人商定由杨某出资5000元,范某出资2万元,路某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宠物犬一只,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共有,按周轮流饲养。后路某在饲养期间将宠物犬作价36万元卖给了杨某,范某收到24万元款项时才知情,下面正确的?

A杨某有优先购买权

B范某有优先购买权

C路某构成无权处分

D路某构成份额转让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首先,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题中,杨某、范某和路某三人按份共有一只宠物犬。其中,杨某占1/6的份额、范某占2/3的份额、路某占1/6的份额。

其次,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路某在饲养期间将“宠物犬”卖给杨某的行为系处分共有物而非共有物的份额。因此,其他按份共有人杨某和范某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A、B、D项均错误,不当选。

最后,除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经2/3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题中,路某和杨某的份额共占1/3的份额,在未经范某同意的情况下,路某构成无权处分。故C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建设用地抵押,抵押额为6000万元,期限一年。第一季度,A公司向B银行借款4000万元,而后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第二季度,A公司与B银行约定将之前的2000万元债务转入最高额抵押。第三季度,A公司向B银行再借款4000万元。一年期满,A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B银行申请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800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B银行可以获得6000万元优先权

BB银行仅能就4000万元优先受偿

CC公司可以受偿4000万元优先权

DC公司可以受偿2000万元优先权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额抵押权,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B项考查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A公司和B银行之间的债权额为2000万元(转入最高额债权)加上第三季度的4000万元等于6000万元,正好等于最高额。因此,B银行可以优先受偿6000万元。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债权转让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系担保物权转让从属性的例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B银行将一季度的4000万元债权转让给C公司,虽然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是,该4000万元的性质为普通债权(一般债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不随之转移,即该4000万元不存在任何优先权。故C、D项说法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毓秀公司与茂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毓秀公司的一批寿山石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茂华公司,再由茂华公司以月租金10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毓秀公司,租期5年,到期后如毓秀公司未违约,则该批寿山石复归毓秀公司所有。经查,该批寿山石一直放在毓秀公司,实际是以市场价5万元从市场上购得的一批老挝石冒充的,茂华公司签订合同前,曾派人到毓秀公司查验,但未发现有假。关于该《融资租赁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合同因租赁物虚假而无效

B该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C该合同可撤销

D该合同效力没有任何瑕疵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和性质。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本题中,毓秀公司以老挝石冒充寿山石,虚构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合意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共四个,分别是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据此,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融资租赁合同即成立,属于典型的诺成性合同。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顾客在超市买东西时,看见顾客乙将手机遗失在水果摊位,甲因乙挑水果行为粗鄙,便没有直接告诉乙遗失了手机,而是将手机送到超市的失物招领处。招领处的工作人员在登记时,不小心碰翻顾客遗失的小鱼缸,致使该手机进水损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的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

C对于乙的手机损坏,丙与丁系共同侵权

D对于乙的手机损坏,甲与丙系共同侵权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无因管理、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共同侵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首先,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据此可知,甲拾得遗失物的,有法定的返还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 项说法正确,当选。

其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拾得人甲拾得遗失物手机后,可以返还权利人乙,也可以送交超市的失物招领处。因此,甲将手机送往超市失物招领处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遗失小鱼缸的顾客丁对于乙的手机损坏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招领处对于遗失物虽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是,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丙系“不小心”碰翻小鱼缸致使乙的手机损坏,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无论甲丙,还是丙丁均不构成共同侵权。故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