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舞蹈课让两个女孩蒙上了童年之殇 #纪录片解说
更新时间:2025-03-11 19:03 浏览量:2
舞蹈课上,孩子们在老师的要求下进行下腰。就在老师发出起身的指令后,女孩小丁比较吃力,没有办法自己起身。旁边的女孩小季蹦蹦跳跳跑到了小丁的身后,本想帮她拉起来,但由于力气不够导致小丁背部着地,疼的哭了起来。看到摔倒在地的小丁,老师将她从地上抱了起来。当时的小丁还能活动,并无大碍,于是老师就继续开始训练。
下课后小丁哭着告诉妈妈说自己的腿疼,妈妈以为是正常训练拉伸产生的疼痛,就没有在意。没想到回到家,小丁还是一直喊膝盖痛。于是妈妈就带着小丁去了当地医院,医生检查后发现膝盖没有问题,就让他们回家好好休息。
第二天还在喊痛的小丁被家人带着又去了当地另一家医院就诊。然而这家医院给小丁的膝盖拍完片之后,仍然没有得出一个结论。最后小丁被家人送到了南京儿童医院,医生检查后发现是跳舞下腰时引起的脊髓损伤。由于就医不及时,已经截瘫,小丁可能一辈子都要在轮椅上度过。
仅司法鉴定,小丁因外伤至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事发后,小丁妈妈找到了舞蹈培训机构,看到事发时的监控,她心痛不已。气愤至极的小丁妈妈并不认识小季的家长,她想通过舞蹈培训机构找到对方的联系方式。舞蹈机构告诉她,现在去找对方也没有什么意义,先给小丁治疗应该是第一位。
于是舞蹈培训机构负责了小丁前期的治疗费用。时间一天天过去,花费也越来越多,小丁的病却没有一点点好转。此时已花费几十万的舞蹈培训机构也不再给他们提供治疗费用。走投无路的小丁妈妈找到了律师,将小丁父母以及舞蹈艺术培训中心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小季父母认为,小季在该起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舞蹈艺术培训中心则认为,他们是合法机构,小丁参加舞蹈培训是事实。家长对参加舞蹈培训风险意识是明知的,并且有监护责任,认为小丁的损伤是被告小季直接行为所致。
就在一审法院调查案情过程,培训机构却提出原告自身身体存在差异。原来经过医院检查,小丁患有隐性脊柱裂的隐疾。法院认为原告小丁自身对其受伤主观上并无过错。事故发生前小丁一直正常参加舞蹈培训,法院通过专业的医学机构鉴定隐性脊柱裂与小丁受伤的部位不一致,所以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舞蹈艺术培训中心作为舞蹈教育管理者,事发时19名儿童仅配备一名专业舞蹈老师,以致不能保证所有儿童均在老师可控范围之内。在小丁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也未能及时被发现制止。舞蹈中心未能尽到完全的安全防护义务,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判处舞蹈艺术培训中心承担90%的责任。
除去之前的治疗花费,培训中心还需再赔偿小丁137万余元,认定被告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2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舞蹈艺术培训中心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也不存在恶作剧的行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季主观上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小季对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处舞蹈艺术培训中心赔偿小丁各项费用合计158万余元。
小季在得知小丁受伤后虽然只有5岁,小纪同样非常难过,心中一直承载着难以言喻的悲伤。小纪的父母对于小丁的遭遇也深表同情,在二审中他们自愿补偿小丁5万元。一节本应充满欢声笑语的舞蹈课却不幸成为两个5岁女孩童年记忆中挥之不去的阴霾。相较于那些可有可无的才艺培养,我们更应珍视的是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之路,这也是他们人生旅途中最宝贵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