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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如何理解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

更新时间:2025-03-11 17:01  浏览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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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2014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八)晚,浙江省永嘉县某村举行舞龙灯欢庆活动。因当晚村民许某杰停在村内的轿车被刮车漆,怀疑系舞龙灯的人所为,许某杰、许某红、许某和等人与当时舞龙灯的柯某玉等人发生争执。双方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柯某杰祖父柯某者因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不治身亡。此后两天,柯某者亲属先后多次来到许某和、许某红家哭闹,并捣毁被害人许某红、许某和的家门窗玻璃等物。2014年2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柯某杰伙同滕某忠、李某燕、滕某春等亲属十几人,再次来到许某和家哭闹、捣毁财物。在捣毁财物过程中,滕某忠、李某燕等人将许某和经营的坐落于其家中的永嘉县燎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1566.85千克,2620210粒纽扣予以倾倒并掺杂。经估价鉴定,被掺杂纽扣的废品率为5%,损失量化价格为124 853.01元人民币。

【案例来源: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刑初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没有犯罪手段的限制,本案中将各种纽扣掺杂在一起的行为,虽然没有使物品毁损灭失,但已降低了其原有的价值。因为,纽扣属于小件商品,一旦被掺杂,会造成很大的价值损失,在恢复过程中不但会产生一些废品,也会产生一些必要的加工、整理费用,被告人等对此是明知的,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物价值的损失而故意为之,即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据此认定被告人柯某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断案的焦点在于,能否将掺杂纽扣的行为视作刑法意义上的毁坏。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认为,凡是降低财物原有价值的行为皆属于毁坏。这里的降低价值,不仅指财物本身价值的贬损,还包括后续分拣、修复、整理所带来的费用损失。亦即,只要行为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于毁坏的认定标准,学界存在较为激烈的讨论,主要有物质毁损说、有形影响说和效用侵害说三种观点。不同观点对于案件处理所得出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物质毁损说认为,毁坏是通过使用有形的力量,从物理上损坏或者破坏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而损害其效用。有形影响说主张,毁坏是通过对财物施加持续性的物理影响,妨碍权利人对财物的使用、限制财物的功能,并且财物受到的影响不能轻易被排除。效用侵害说指出,毁坏是一切损害财物效用的行为。

根据物质毁损说,本案中柯某杰等人掺杂纽扣的行为不属于毁坏,因为光是将不同型号纽扣混在一起,并不足以给纽扣本身造成物质毁损。至于后续的分拣、加工费用,其目的也不是修复受损的纽扣,因此不能作为毁坏的根据。按照有形影响说,本案中柯某杰等人的掺杂行为虽然没有给纽扣造成物质毁损,却对其施加了持续性的物理影响,致使被害人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才能使之恢复原状,应当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效用侵害说,本案中柯某杰等人的掺杂行为使纽扣无法再按其本来目的顺利销售,已经损害了纽扣的效用,应当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明显采纳了效用侵害说的立场。

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一般的效用侵害说来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朱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被告人朱某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内采用高进低出股票的手段造成他人资金大量损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其认定理由是,只要能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就可以视为毁坏。在“陈某等毁坏他人游戏装备案”中,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侵入张某游戏账号,利用游戏特有的机制使张某损失了大量游戏装备,法院判决陈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陈某的行为使他人游戏装备的价值彻底丧失。在“张某私放宠物猫案”中,张某到徐某的宠物店先窃取了3只猫,之后又将笼门打开,致使另外3只猫走失,经价格认定,张某盗窃、放走的6只猫共值人民币11525元。法院判决张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还包括使财物的效用减少或丧失的一切行为。可以认为,唯有通过效用侵害说,才能将这些行为认定为毁坏。

但是从学理上讲,还有两点存在进一步探讨的余地。第一,以效用是否遭到侵害来认定毁坏行为,是一种从实质到形式、从结果到行为的倒推式方法,这与刑法先形式再实质、先行为再结果的判断理念有所抵牾。这种倒推型的认定模式容易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架空“毁坏”这一构成要件行为。虽然从物质毁损说到效用侵害说的转变是妥当的,但还是应该同时顾及实行行为的定型性,努力为“毁坏”划定形式边界,避免本罪的适用范围无边无际。第二,永嘉县人民法院在认定财物价值时,将后续的分拣、加工、修复费用也作为认定毁坏的根据这是值得商榷的。应当认为,后续的分拣、加工、修复等费用最多只能说明毁坏程度比较严重,却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必须先确定造成这一结果的行为是不是毁坏。如果造成毁坏结果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毁坏,就不能以结果属于毁坏为根据,反向论证毁坏行为的存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制:张永江

作者:屈波,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屈波

责编:龚逸

审核: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