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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于某持械挥舞,在向阳街被抓!

发布时间:2025-07-16 16:59:29  浏览量:2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来

烟台市芝罘公安

提升社会面巡防等级

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巡查力度

严厉打击整治夏季突出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是对持刀持械和公共场所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绝不姑息

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予以拘留

注意!注意!注意!

近日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发布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的通告》

↓↓↓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严厉打击整治夏季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分局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至9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公共场所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社会面巡防等级,加强对主要街道、车站广场、商场夜市、烧烤摊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等“三类案件”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对公共场所发生的“三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予以拘留。

二、严厉打击持刀持械违法犯罪行为。对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持刀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予以拘留。同时加大对管制刀具查处处罚力度,对违法人员一律从严处理。

三、严厉打击“黄赌毒”及性侵违法犯罪行为。对酒吧、KTV、棋牌室、洗浴城、足疗店、出(群)租房、网约房等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对组织容留卖淫、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强奸、猥亵、侮辱妇女、儿童和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四、严厉打击涉危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爆物品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危爆物品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枪支、民爆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五、严厉打击涉网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上巡查,对网上散布传播谣言、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网络暴力及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行动期间,芝罘公安将对群众举报的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对举报的重大线索,查证属实的,将按相关规定视情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2025年6月28日

(滑动查看)

持械威胁他人被拘留

7月6日

向阳街派出所

抓获嫌疑人于某

该持械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向阳街派出所接报警称,被一男子持械威胁。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了解情况后将涉案人员于某传唤到所接受调查。经查,当日20时许,于某与某餐饮店员工因废品称重问题发生争执,后于某持械挥舞,威胁员工人身安全。

目前,于某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

醉酒寻衅滋事被拘留

7月11日

世回尧派出所

查获酒后寻衅滋事嫌疑人李某

当日晚,世回尧派出所辖区某烧烤店,李某醉酒后言语骚扰一女子,被服务员等人劝阻后,对现场人员进行辱骂。期间,李某无故踢碎酒瓶,导致酒瓶碎片划伤旁边一男子左小腿。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当场将李某控制带回派出所调查。

目前,李某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餐厅酒后殴打他人被拘留

7月2日

通伸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警一餐厅有人打架

闻警而动,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将违法人员王某、孙某当场控制。经查,当日20时许,王某与孙某、陈某在一餐厅吃饭,醉酒后,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王某手掐孙某脖子,孙某持塑料凳击打陈某头部,陈某未动手。

目前,王某、孙某均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