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酒吧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5-09-24 14:15:10 浏览量:1
各相关场所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酒吧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明确营业性演出范畴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如唱歌、跳舞、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等):
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4.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特别提醒: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经文化旅游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售票或开展相关活动。
二、明确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要求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酒吧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知晓违法违规后果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主动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共同维护我市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如有疑问,可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