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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预付款,却遇“闭门羹”

发布时间:2025-10-10 18:04:39  浏览量:13

平安闽侯

共创和谐社会

游泳健身、理发美容、零售服务、教育培训……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常见的消费模式,融入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一些商家余款不退、服务缩水、卷款跑路等行为却时常困扰着消费者。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因商家未按约返还预付款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小玲(化名)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惊鸿健身服务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惊鸿公司)的拉丁舞舞蹈课程后,向惊鸿公司购买了199元6节课的拉丁舞月卡、5000元90节课的拉丁舞年卡并签订报名表,惊鸿公司承诺未上课时可退还预存费用。2024年11月,惊鸿公司提出按照其开设课时而非按照小玲实际所上课时扣费。小玲上完12节课后,便再未收到上课通知,也未收到按照约定应退还的未上课时费用。小玲同惊鸿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惊鸿公司拉黑小玲联系方式并将其移出会员群。小玲多次联系未果,遂将惊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上课时费用4000余元及违约金。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玲与惊鸿公司之间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报名表,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惊鸿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既未向小玲发出上课通知又不退还预存费用,应认定其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其行为系违约。因此,法院判决小玲与惊鸿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解除,惊鸿公司应当按剩余课时向小玲退还预存费用4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本案现已生效。

预付式消费“先付费、后消费”的特点为经营者带来了快速回笼资金、稳定客源等裨益,同时对商家的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商家在预付款消费关系中的“精明”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对营商环境造成了伤害。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为预付式消费场景中消费者可能遇到的难点痛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和维权指引。本案中,惊鸿公司擅自停止提供服务并更改计费方式的行为已经违约,在小玲提出解除主张后合同解除。根据《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惊鸿公司应当向小玲退还剩余预付款4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谨慎考察商家的经营能力,同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不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并留存好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商家应当诚信经营,在履约困难时及时同消费者沟通并积极返还剩余预付款项,避免因违约行为引发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