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舞时误伤队友,该不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5-10-11 17:31:07 浏览量:2
01. 案情回顾
赵某、沈某均为社区舞蹈队队员。某日排练结束后,二人原地自由练舞。在赵某空手练转圈时,沈某也持道具伞在赵某附近练甩伞,不慎用伞边缘戳伤赵某眼睛。
赵某受伤后多次到医院就诊并被评定为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负责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赔偿金。
02.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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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沈某系社区业余舞蹈队员,当日排练舞蹈需用道具伞,伞本身无较大危险,但部分动作仍需注意安全距离。正常表演存在一定风险,且两人多次排练已知晓动作。
但事发时并非正常表演时间,练习时可以自由选择练习的地点和内容,风险较小,故不在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
沈某持道具靠近赵某练习,未保持安全距离,存在较大过错;赵某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身受伤的风险,可减轻沈某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沈某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判决沈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宣判后,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裁定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前提
自甘风险规则系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项规则。
该项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参加者对所参加的文体活动存在的风险能够根据一般社会经验知晓,且损害发生在文体活动进行中。
若不是在文体活动进行中造成的损害,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按照相应归责原则进行认定。
参加文体活动有益身心健康,但无论参加何种文体活动,都应提高安全意识,防范事故的发生。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