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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80元上一节舞蹈课,工作人员全程拍摄是否侵犯学员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5-10-23 13:30:28  浏览量:1

花280元在上海文化广场报名一节音乐剧舞蹈课,结果现场全程有人在拍照、拍视频,这让武女士感到极度不适,最终只上了半节课便退出课堂,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自己的照片还被主办方发布在官方账号的朋友圈,尽管武女士提出退费、删照片以及道歉等诉求,但是时隔一个月,这些诉求均被文化广场拒绝,在武女士看来,主办方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对此,文化广场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在课程中途进行了拍摄告知,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法达成消费者诉求。
视频:花280元上一节舞蹈课,工作人员全程拍摄是否侵犯学员肖像权?
消费者:花钱上课被拍摄认为肖像权被侵犯

“我花了钱是来上舞蹈课的,不是来当模特的。”

想起9月22日晚在上海文化广场上的那节舞蹈体验课,武女士依旧情绪难平。

此前,武女士通过上海文化广场官方微信小程序购买了音乐剧《莫里哀》的舞蹈课程,该课程的特色是聘请了法国音乐剧团队的演员进行教学,当晚总共有二三十名学员上课。

然而,课程从一开始就有一男一女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不间断的拍照和录像。

“设备都要怼人脸上了,最近的时候离我就一步之遥。”

武女士直言,这种被镜头紧紧跟随的感觉让她极度不适,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中途自行退出了课堂,到场外等候。

课程一结束,武女士立即与拍摄人员沟通,要求删除所有包含她本人的照片和视频,却遭到了拒绝。

“他们就象征性地删了两张,说全都删了,当我要求看一眼他们相机时,他就问我‘为什么要给你看?’”

文化广场微信号发布的上课照片

当晚沟通无果后,武女士选择了报警,警方核实到工作人员确实拍了武女士,并建议她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谁知回家没多久,武女士就看见文化广场的官方微信号发布了课程相关的朋友圈,照片里就有她的出镜。

于是武女士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表达了她的诉求,首先是退费,因为工作人员的影响导致课程并未上完;其次,要求工作人员删除相机里关于她的照片视频;最后希望文化广场方向她道歉。

然而,到了9月30日,一名自称文化广场工作人员的女性致电武女士称,第一,课程已结束,费用不退;第二,拍摄是给参与者的“福利”;第三,可以为武女士“奖励”一个文创奖章。

“他们的态度极其傲慢,说拍摄是福利,奖章是奖励。”

这番回应让武女士感到“字字诛心”,在武女士看来,文化广场事先没有任何拍摄告知,让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而且事后态度也很差,缺乏对消费者的尊重。

武女士表示,如果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她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我希望通过我的经历,能让商家和消费者都更加重视肖像权问题。消费者的尊严,不该被如此轻慢地对待。”

武女士多次拨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反映
文化广场:已经在最新课程中增加拍摄告知

近日,申度新闻记者来到黄浦区茂名南路178号的上海文化广场,希望就武女士的遭遇进行采访,但是当天文化广场工作人员称因为没有预约,所以不能进入文化广场。

于是记者又辗转联系到文化广场公关部负责人,对方表示,消费者反映的活动是文化广场艺术教育品牌“剧艺堂”围绕法语音乐剧《莫里哀》举办的舞蹈工作坊,旨在邀请学员学习并录制一段剧中的经典舞段。

“我了解到的情况是,一个半小时的课程中,前一个小时为舞蹈教学,在课程进行到约一小时节点时,授课的老师会告知学员,接下来将进行舞蹈成片的拍摄,该视频将用于‘剧艺堂’官方新媒体渠道的展示。”

然而,当记者转达了武女士的说法,说拍摄工作是从课程一开始就进行了,该负责人表示需要再去核实。

针对武女士的几点诉求,文化广场公关部负责人表示尊重其不愿出镜的意愿,已在线上平台对其肖像不予露出;关于退费一事,文化广场认为活动已按约定内容完成,且已尽到告知义务,因此无法支持退费和道歉的诉求。

“我们担心如果退款,可能会引发其他消费者的‘效仿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在文化广场后续的艺术活动中,主办方会在宣传文案中加上拍摄相关的告知,避免造成更多的误会。

“告知写明,我们现场会有摄影摄像,如果你确认报名这个活动,那就视为你同意了现场摄影摄像的这个安排。”

上海文化广场社交平台账号上有多个学员上课内容
律师:文化广场或已涉嫌侵犯肖像权

针对上海文化广场舞蹈课程的争议,记者近日采访到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孙磊律师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诉讼律师李丹进行解读。

孙磊律师认为,在集体性文体活动中,参与者的肖像权保护存在特定边界,事件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

“消费者参与了一个集体活动,而非一对一比较私密的活动,那么已经视为消费者让渡了一部分的肖像权。”

孙磊律师表示,在舞蹈课这类公开且是群体性环境中,此事件的核心并非主办方是否提前逐一告知,而在于拍摄内容与方式。如果镜头是客观记录课堂整体,即便有个别特写,只要不聚焦于参与者身体缺陷或进行丑化、侮辱性拍摄,就很难认定为侵权。反之,若存在针对性拍摄隐私部位或制造负面形象的行为,则明显越界。因此,单纯的“未告知即拍摄”在法律上不一定直接等同于侵权。

然而,李丹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在此事件中,文化广场作为主办方,在未事先明确告知武女士并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于课程中全程进行拍照与录像,并随后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公开使用相关影像,这一系列行为已涉嫌侵犯武女士的肖像权。

李丹律师表示,文化广场的行为也难以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该条款豁免的情形仅限于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等特定范畴。文化广场将拍摄内容用于自身新媒体平台的宣传,本质上属于商业性或准商业性使用,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范围。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遭遇类似情况,李丹律师建议消费者第一时间保存好对方未经同意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证据,如公众号文章、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并明确要求肖像的制作者或使用者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相关影像资料。如该行为对个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有权要求对方向自己赔礼道歉。若对方拒不配合,消费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方承担包括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在内的相应维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