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女子车厢内蹲坐被乘客砸伤 地铁担责,网友评论区炸锅!
发布时间:2025-11-29 22:52:17 浏览量:42
近日,上海一名女子在早高峰地铁车厢内因身体不适选择蹲坐,不料被另一名摔倒的乘客砸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该女子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27.3万余元。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15.6万余元。此案再次引发了关于公共交通安全、乘客自身注意义务以及承运人责任的广泛讨论。
2024年7月,早高峰时段。上海地铁一号线车厢内。原告小雅(29岁),因身体不适蹲坐;乘客陆某(摔倒者)。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晃动,陆某摔倒并砸中小雅,导致小雅腰椎骨折,构成10级伤残。
小雅认为地铁公司在早高峰时段运行不平稳、未控制客流、未提供足够扶手、未对陆某异常行为采取防护措施、未对不适乘客施救,应承担全部责任。索赔27.3万余元。
列车仅正常晃动,除陆某外其他乘客未摔倒。小雅蹲坐行为(尤其是在身体不适情况下未提供证据)是导致被绊倒摔伤的原因,且未听从“请站稳扶好”的广播提醒。
到站后即刻救助,并呼叫120。陆某患有罕见的亨廷顿舞蹈症,法律不规定此类患者不能乘坐公共交通。 本案属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认定,承运人(地铁公司)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
原告是否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受伤。虽然列车未急刹,但在早高峰时段,车厢内乘客多,运行晃动不可避免。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预见到蹲坐可能增加自身被踩踏、擦碰或砸伤的风险,但其行为“尚未达到对自身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因此属于“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
这意味着地铁公司在安全运行、乘客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责任,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 原告蹲坐的行为,在人群密集且列车运行不平稳的环境下,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伤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酌定由地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 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3万余元,地铁公司按70%比例赔偿15.6万余元。
作为承运人,地铁公司有责任保障乘客安全,尤其是在高峰时段,应加强客流控制,保证车厢内扶手等设施充足,并注意列车运行的平稳性。
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也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人多拥挤、列车运行不稳的情况下,应尽量采取能够保障自身安全的姿势,例如站稳扶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行为。
法院认定小雅蹲坐行为属“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这是一个关键的判决点。法院可能考虑了以下因素: 原告当时身体不适,蹲坐可能是其唯一的缓解方式。 早高峰车厢拥挤,站立不稳者众,蹲坐并非完全脱离常态(尽管不推荐)。 原告的蹲坐行为并未直接导致陆某摔倒,而是陆某摔倒后砸伤了她。
这一认定也引发了关于“蹲坐是否应被视为重大过失”的讨论,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地铁公司和原告的责任,陆某摔倒的具体原因(如健康问题、被绊倒等)虽然提及,但并非是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担责的主要理由,而是作为原告受伤的直接诱因。
地铁公司辩称陆某患有罕见病,法律不禁止其出行,也说明了即使对方有特殊情况,也无法完全免除地铁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安全保障责任。
15.6万元的赔偿,是根据法院认定的损失总额(22.3万余元)和责任比例(70%)得出的。家属在此前诉求27.3万余元,法院判决的金额是双方损失和责任划分后的结果。
按照这个逻辑,地铁公司有得赔了
抗诉抗诉,法院判决丧失基本规则,地铁车厢内严禁蹲坐地上,非常容易发生踩踏和摔倒。此类事情地铁公司最多承担20%。
11号线,天天早上看到一帮人蹲在地上,真的很烦,如果你真不舒服,应该下车休息,然后通知你公司,家人,而不是去给别人制造危险,这种只要稍微有个急刹车,人站不稳没有受力点那就砸一片
上海地铁二号线上一位乘客蹲在上车门的侧面看手机,我上车时根本没看见那里还蹲着个人,差点让我摔倒,真不知道她有多累,在地铁上伸着腿坐在地板上式蹲着的确很讨厌由其是上下班高峰时上下人又多很容易踩到她或是拌倒别人。
按北方舒服的理解,没躺着就是不舒服。在拥挤车的厢内以不舒服为由蹲着,本身就涉嫌他人安全,很容易造成踩踏事故。完全可以求助让座老弱病残专座,如果未果可以用此理由,事后以此理由站不住脚。地铁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予以一二万的赔偿合理,而不应承担法律违约赔偿。
对此,大家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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