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地铁上蹲坐被人砸伤!女子起诉地铁公司,法院已做出最新判罚
发布时间:2025-12-01 09:16:49 浏览量:46
2024年7月,上海地铁1号线早高峰,一名女子因身体不适蹲坐在拥挤的车厢内。
几分钟后,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失去平衡,倒地砸在她身上。她被送医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她将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金额超过27万元。
女子被砸伤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女子为什么被砸后受伤如此严重?法院又是如何判定这起事件呢?
根据今年11月30日光明网报道,这起事情发生于2024年7月,29岁的丁女士在乘坐上海地铁1号线时突感身体不适。
由于车厢过于拥挤,她无法找到空位,也未能及时获得帮助,只能在车厢中部选择蹲坐休息。
列车运行至上海火车站站点时,车厢轻微晃动。站在丁女士附近的一名中年男子陆某,身体突然失去控制,倒地砸在她身上。事故发生后,丁女士失去意识,车站工作人员随即拨打120,送往医院。
经过医院的检查,发现丁女士腰椎骨折,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休养时间近9个月。
事情发生后丁女士选择起诉地铁公司,丁女士认为,地铁公司未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导致她受伤的主要原因。
她列举了几点理由:车厢内乘客过于密集,扶手不足,地铁公司未进行有效疏导;列车运行存在急刹车;对行为异常的乘客陆某未进行干预。
更关键的是,她强调,自己蹲坐是因为身体不适,地铁公司作为承运人,理应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地铁公司提出了反驳,他们表示,该列车运行平稳,并无急刹车情况。车厢内其他乘客均未摔倒,只有陆某个人失衡。
公司也指出,丁女士蹲坐在地本身就是危险行为,未提前告知身体状况,也未寻求帮助。这在公司看来,属于严重的不当行为。
砸伤丁女士的陆某虽患有亨廷顿舞蹈症,但这种病症并不在法律限制乘坐公共交通的范围内,公司无权干预其出行。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详细审理。不同于普通侵权案件,法院将此案定性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乘客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即便乘客有一定过错,只要不构成“重大过失”,运营方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调取监控视频作为关键证据。画面显示:列车在事故发生时的确只有轻微晃动,陆某的跌倒,并非因列车剧烈震动,而是其个人身体突然失控。
丁女士蹲坐在车厢地面,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法院认定,她的行为属于一般过失,并不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不能由其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法院指出,地铁公司在高峰时段的运营管理存在明显问题。车厢内人员密度极高,扶手分布不足,缺乏有效的客流引导措施,乘客之间几乎无安全缓冲空间。
这种管理疏漏,增加了乘客之间发生非接触性伤害的风险。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完全采信丁女士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她主张的27.3万元中,法院最终认定其实际损失为22.3万元。
其中一部分费用,如律师费、部分误工费和交通费,因证据不充分或计算标准不清被法院剔除或下调。
例如律师费,丁女士未能提供正式的委托合同与付款凭证,法院因此未予支持。其他如交通费、营养费等,也需提供详实票据才能获得支持。
法院最终裁定:地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雅承担30%。地铁公司需赔偿丁女士15.6万元。这个结果,在法律框架下显得相对平衡。
一方面,明确了承运人在高峰期应承担更高的安全管理责任;另一方面,也指出乘客行为不能脱离基本安全常识。
这个判例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件中还有一个引发争议的细节。陆某患有亨廷顿舞蹈症,这是一种罕见的遗传性神经系统疾病,常表现为不自主的肢体动作和突然跌倒。
丁女士认为地铁公司应对其行为加以限制或提醒。但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干预权,且该病并未列入限制搭乘公共交通的疾病名单。
法院也指出,在实际运营中,面对明显存在风险行为的乘客,运营方应具备一定的预警与干预能力,至少提供提醒、引导等基本措施。
最后这起案件迎来了最终结局,地铁公司要为其运营管理不足承担责任,乘客也应为自身行为承担一部分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