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芜湖!她跳绳受伤,要“团长”担责…
发布时间:2025-12-02 08:37:10 浏览量:37
时下,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选择参加广场舞团队,进行日常健身锻炼。这些活动往往是由专人发起组织,充当“团长”,一旦锻炼活动中有人不慎受伤,“团长”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芜湖无为市法院审结一起由广场舞活动而导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吴某是某广场舞团队的牵头发起人,舞团成员由当地舞蹈爱好者自发组成,该团队每年收取成员少量会费用于购置活动物资。2023年6月,吴某组织一场“跳绳拔河活动”,队员黄某在参与跳绳活动时,因脚绊绳索摔倒,致右侧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黄某起诉组织者吴某及摇绳人李某,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0余万元。
无为法院审理认为,受害者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跳绳活动的受伤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且黄某跳绳时穿着高跟舞鞋,未能掌握好起跳时机,导致脚被绳索绊倒而摔伤。故黄某自身未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这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
吴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是未充分了解参与者身体状况;二是未提醒队员穿着适的鞋服;三是所用跳绳非专业器材,且另一摇绳人为非团队成员,存在管理疏漏。黄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摇绳者李某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黄某自身应承担95%的责任,组织者吴某承担5%的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本案中,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跳绳活动而发生意外,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本案中组织者吴某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根据责任划分作出判决,吴某赔偿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