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套读本质是考试舞弊,政审不合格没有任何问题,网友喊冤没有道理
发布时间:2025-12-08 21:22:36 浏览量:38
近日,四川射洪市1999年出生的税女士在问政四川求助称,她参加2025年上半年射洪市事业单位考试,并获得医疗岗位综合成绩第1名的成绩,但在政审过程中因“中专与成人大专学历时间重叠”,被判定不合格。根据税女士在问政平台介绍,她中专于2015年-2018年就读,成人大专则于2015年10月报考,并于2016年至2019年通过学习获得毕业证。
因为“学历套读”,考公考编政审判定不合格,并非个案。此前,其他地方已有类似案例,网上也有不少这类吐槽、咨询。
比如,去年,重庆小伙小谭反映,技校生毕业的他,努力考上考上了“985高校”重庆大学法律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却因技校没有毕业就去读了大专被判定为违规获得大专学历,导致考公受阻。
“学历套读”,是指在未取得前置学历时考取后置学历的现象。
从法律角度说,“学历套读”触犯了教育政策红线,考公考编政审判定不合格,没有任何争议的空间,当事考生并不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政审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其第九条明确规定,考察人选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而“学历套读”背后的核心问题是通过造假方式获得考试资格,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作弊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行为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2014年,组织部门曾对在职公职人员学历等档案展开过专项摸查,不少涉及“学历套读”的公职人员晋升之路中断。
在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学历套读”导致政审不合格事件中,虽然射洪市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表明,税女士符合当年全国成人高校报考条件。
但是,按照当年成人高考政策的规定,这纸证明其实站不住脚,掩盖不了税女士不符合成人高考报名条件的事实,并不存在一些人所说的所谓的“政策打架”问题。
实际上,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不能参加成人高考,这一政策从未改变过,几十年来一直如此。
教育部制定的《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考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出台的《四川省2015年成人高校招生实施规定》均明确规定,符合“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条件。
《川北医学院2015年成人高考招生简章》同样没有跳出这一规定,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进一步明确为,“专科:(1)具有相关类别的助理执业医师(或护师)资格;(2)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等卫生学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3)或具有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由此可见,税女士当年报名成人高考时,为中专一年级新生,完全不符合成人高考报名条件和要求。
税女士当年能够成功报名成人高考,无非有两种情形:
一是她报名时伪造了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审查没有尽其责任,没能发现材料造假。
二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其不符合报名条件,仍然允许其报名参加成人高考。
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况,“学历套读”导致考公考编政审判定不合格,这样的判定无可厚非,本不该有任何争议。
然而,却引起了社会争议,不少人为当事人叫屈。究其原因,无外乎主要有两点:
一方面,税女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获得岗位综合成绩第1名的成绩,足以证明其能力没有问题,而大众对“重学历、轻能力”现象本就有很大意见。
而且,一直以来,考公考编第一名被淘汰,不少人认为背后存在猫腻。
另一方面,“学历套读”涉及的群体规模较大,在很长时间里属于常规操作,有不少中专生、大专生就是这样获得的更高学历。
更重要的是,“学历套读”背后的违规操作不是学生一个人完成的,很多是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引导并帮着操作完成的。特别是有不少成人高校为了牟利卖学历,默许这类违规操作,一些中职学校为了招生,把违规操作的“中专、大专学历同时拿”作为招生宣传,主动组织在校生违规报名参加成人高考。
现在让学生独自承担责任和后果,其他帮忙违规操作的公职人员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对学生不公平。
平心而论,这样的看法有其合理性。
然而,“学历套读”终究涉及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直接让这种操作合法化,显然不妥,对其他规规矩矩、按部就班获取学历的人非常不公平。
笔者以为,对于“学历套读”行为,必须“零容忍”,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发现一起,就要倒查一起,揪出背后涉及违规操作和没有尽到审核责任的公职人员,并依法按规进行追责。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要根据成人考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考试教育,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全面准确将违规人员信息记入考试诚信档案,严肃查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严查虚假宣传和欺诈性招生等行为。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考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也强调,要严格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而对于通过“学历套读”获得更高学历的人员,应当给他们提供一个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而不是“一次犯错,终身拉黑”。
特别是像税女士犯下“学历套读”错误的时候,还是一个未成年人,应该留有容错的空间。否则,人生代价实在太大。而且,“学历套读”人员大多当年不是尚未成年,就是刚刚成年。
比如,允许“学历套读”人员主动申请撤销通过违规方式获得的高学历,允许他们通过自考或再次参加成人高考等正规途径重新获得更高的学历文凭。
又比如,只是不承认“学历套读”人员通过违规方式获得的高学历,禁止他们使用不被承认的高学历报名考公考编,而非“一刀切”判定政审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