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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闻】百万资产遭非法侵占 民事胜诉刑事立案陷僵局

发布时间:2026-01-21 10:01:47  浏览量:2

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在短短数日内,价值数百万元的设备与物资被股东与社会人员洗劫一空;企业主手持生效的胜诉判决书,证明自身清白,却无法推动公安机关对“抢劫者”进行刑事立案。这是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的“舞阳县冠泰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泰公司”)的遭遇。

事情要追溯到2022年2月25日,冠泰公司成立之初。当时,原股东蔡某龙持股99%,张某亚持股1%,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某龙,实际经营人为刘先生和蔡某(蔡某龙的父亲)。2022年9月7日,吴先生所在的舞钢市恒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受冠泰公司刘先生的邀请,注资200万元入股合作,并召开股东会。会议研究决定:股东蔡某龙将其持有的64%股权转让给刘先生,35%股权转让给恒邦公司;股东张某亚将其持有的1%股权转让给刘先生。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刘先生持有公司65%的股权,恒邦公司持有公司35%的股权,并口头约定退还蔡某龙投资款(没有明确退款数额)。同日,公司完成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先生。月余,冠泰公司退还给蔡某龙投资款66万余元,2023年1月,蔡某龙将冠泰公司半成品材料,变卖后得款22.9万元。

吴先生对北极海新闻说,“那时候的冠泰公司仅有环评手续,名下无资产,我们投入真金白银,偿还了冠泰公司历史欠款、清退原合作者、支付工人工资与房租等,还购买了新设备和原料,是真想着好好经营,大干一把的。”

2023年8月,冠泰公司召开股东会。考虑到刘先生对市场的了解与把控能力,股东会对股东工作分工进行调整并作出决议:刘先生不再负责生产板块,仅专注于销售开拓与融资等工作。该决议得到刘先生认可,并于2023年11月将厂房钥匙交付给吴先生。

平静在2024年1月3日被打破。吴先生称,“那天老刘(刘先生)带着十多名社会人员,撬锁将厂房内价值300余万元的生产设备与物资转移。我们发现后,立即报警,现场出警民警认为此事涉嫌职务侵占或盗窃,建议我们向经侦部门报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月9日,蔡某(冠泰公司初创期股东蔡某龙的父亲)撬锁进入公司仓库,试图搬运一批价值60余万元的物资。吴先生说,“当时老刘(刘先生)发现后通知我,我们也马上报警。这次民警到场后制止了蔡某的行为,然而,民警离开后,蔡某还是连夜将物资运走。”

(图为2024年1月3日、1月9日舞阳县公安局舞泉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

连续遭受重大损失后,吴先生以“刘先生涉嫌职务侵占、蔡某涉嫌盗窃”为由向河南省舞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可得到的答复是,这两起事件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刑事立案。此后,吴先生向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河南省舞阳县检察院复核申诉,也未能改变这一决定。吴先生向北极海新闻表达了困惑:“舞阳县检察院和漯河市公安局在作出复议回复前,都未向我这个报案人核实案情,就直接支持了舞阳县公安局的不立案决定,这让我难以接受。

《舞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漯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

就在吴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事件出现了戏剧性转折。2024年6月,蔡某龙将冠泰公司及吴先生诉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索要“投资款”,并申请冻结了相关账户。蔡某龙称吴先生曾承诺转让金额为1334778元,认为吴先生应向其归还拖欠的出资款445778元。而作为该事件的实际参与者,刘先生则表示,当时商议时并未明确需退还蔡某龙投资款的具体数额,仅约定以财务凭证为准。

庭审期间,蔡某龙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证明吴先生曾作出“全额退还投资款”的个人承诺。且蔡某龙所主张的投资款投入发生在其持股期间,该法律关系应存在于蔡某龙与冠泰公司或原股东之间,吴先生并非该投资关系的原始相对方。根据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及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蔡某龙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经济关系,所谓投资款“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吴先生虽然打赢了民事诉讼的官司,但其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未解除。价值四百余万的资产至今无法追回,冠泰公司已陷入停滞、无法经营。刑事立案能否启动,成为挽回损失的最后关键,而这一环节目前仍处于僵局之中。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于晓荷律师认为:刘先生作为股东,未经公司决策程序擅自转移变卖价值 300 余万元的生产设备与物资,蔡某撬锁搬运 60 余万元物资且不听民警制止,该行为已超出经济纠纷边界,符合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两级法院民事判决已否定所谓 “投资款”“抵债” 等抗辩理由,印证了涉案行为的非法性。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 为由不予刑事立案,与生效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相悖。建议当事人持民事生效判决及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审查,或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刑事追责与民事维权并不冲突,启动刑事程序是追回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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