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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上的高光时刻,竟成网店“免费广告”——一起未成年人肖像权保卫战

发布时间:2026-01-21 17:31:19  浏览量:1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近日,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示范、教育、引领功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涉网络言行,强化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惩处与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三个相关典型案例。

经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指导,法治网推出系列报道,陆续邀请相关典型案例的主审法官以案释法。今日推出第二篇《舞台上的高光时刻,竟成网店“免费广告”——一起未成年人肖像权保卫战》。

案情显示,陈某某是浙江省台州市某小学的一名学生。其于2022年5月参加该小学校园艺术节活动,所表演的独舞获得年级组一等奖。2023年,陈某某母亲发现某网络平台上一家店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参加校园艺术节表演过程中的照片擅自使用在所销售的舞蹈服饰商品链接中,作为效果展示之用。

苏州某公司系该网络店铺的经营者。陈某某以苏州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案涉网络店铺使用的被诉图片,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陈某某的形象,陈某某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陈某某系未成年人,苏州某公司未经陈某某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陈某某肖像用于商品宣传,侵犯了陈某某的肖像权。据此,判决苏州某公司向陈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法官释法

杭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 王佳

实践中,部分网络店铺经营者为图方便省事、降低成本,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本案明确了网络店铺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应当且必须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未征得监护人明确同意,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本案裁判有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引导商家、网络用户、自媒体等多类社会主体,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切实转化为数字时代的日常实践,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专家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罗建武

该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向全社会尤其是网络空间主体传达了“未成年人肖像不可随意使用”的社会行为禁忌,强化了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同时,本案也折射出网络平台对商品和服务等内容信息审核缺乏主动性和常态机制,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等深层问题。

未成年人肖像被随意使用,绝对不能“一判了之”,需要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形成保护合力。一方面,职能部门应当以典型个案为线索,开展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专项执法,深挖、打击背后的非法产业链,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特别对于其中涉及儿童色情、软色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要依法、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各行业尤其是新业态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健全。

作为距离未成年人“最近”的家庭,家长在日常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要强化保护未成年人肖像和个人信息的意识,也要引导未成年人在开放性网络平台不随意传播自己肖像,还要通过家庭普法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时的基本识别能力和维权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