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6-02-02 21:15:10 浏览量:1
司法数据显示,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败诉率极高。核心症结在于:用人单位往往混淆了"事实存在"与"法律证明"的界限——损失确实发生了,但无法证明是员工失职直接导致的;员工确实有不当行为,但无法量化到"重大损害"的程度。本指引从败诉案例中提炼出可落地的操作要点,帮助用人单位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与合规流程。
1.1 岗位职责必须书面化、具体化、可考核
操作要点:
劳动合同中避免使用"负责相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事项"等模糊表述,应具体到"负责仓库24小时值守,每两小时完成一次巡查并登记""负责采购比价,确保年度成本降幅不低于5%"等可量化标准同步签署《岗位责任书》,明确岗位的关键风险点与禁止性行为。例如仓库管理员岗位,需明确"在岗期间严禁睡觉、脱岗、长时间看手机,违者视为严重失职"对于涉及安全、资金、核心数据的敏感岗位,建议单独签署《岗位风险告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已知悉岗位特殊性
证据留存:
员工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附件、岗位责任书、签收记录表。电子送达的,保留系统已读回执或公证送达记录。
1.2 "重大损害"标准必须在制度中提前量化
操作要点:
直接经济损失设定明确门槛:建议根据企业规模设定,如"单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或"年度累计达2万元以上"。金额过低(如500元)可能被认定不合理,过高(如50万元)则失去约束力不可量化损失需设定判断维度:如"导致公司被行政机关处罚""导致核心客户终止合作""导致生产线停工4小时以上""导致数据泄露涉及1000条以上个人信息"等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失职":制度中应设置阶梯式处分,如"首次违规警告,再次违规记过,造成损失达到重大损害标准方可解除",避免"一次犯错直接开除"被认定过于严苛
避坑提示:
制度中避免使用"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主观性表述,必须转化为客观可判断的标准。
2.1 失职行为的证据采集
操作要点:
即时性证据第一时间固定:
发现员工在岗睡觉、脱岗等行为的,立即通过视频监控截图、现场拍照、书面情况说明(由两名以上在场人员签字)等方式固定。视频监控需保存原始载体,截图需显示时间水印
行为与职责的关联证明:
不能仅证明"员工睡觉了",还需证明"睡觉期间其负有特定看守职责"。例如仓库被盗案件中,需证明员工当班时段、仓库保管职责、被盗时段与睡觉时段的重合性
员工自认材料的获取:
事发后第一时间制作《事件调查记录》,由员工本人陈述事情经过并签字确认。避免使用"你是否承认失职"等诱导性提问,应记录"请你描述当天0时至6时的工作状态"等开放式问题
典型败诉风险:
仅有同事证言而无客观证据,或仅有事后补记的巡查记录,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2.2 损害结果的证据固化
操作要点:
直接经济损失:
保留采购发票、维修单据、赔偿协议、审计报告等原始凭证。涉及客户索赔的,保留往来函件、扣款通知、实际支付凭证。避免仅提供内部成本核算表
因果关系论证:
这是最容易被法院否定的一环。需准备"如果员工正常履职,损害本可避免"的反向证明。例如:仓库管理员正常巡查流程、历史同期无事故记录、被盗时段恰为员工睡觉时段的监控记录
第三方证据补强:
涉及技术故障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涉及市场损失的,提供行业数据对比;涉及安全事故的,保留安监部门调查报告
关键逻辑:
法院审查的是"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条件关系"。例如采购价格未下降,需证明是采购员未履行比价义务直接导致,而非市场行情波动或公司策略调整导致。
2.3 解除程序的合规留痕
操作要点:
事先告知工会:
解除前将《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提交工会,要求工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未建立工会的,建议将材料抄送当地街道工会或行业工会,保留邮寄凭证
解除理由的书面固定:
解除通知书必须明确载明解除依据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并简要列明具体行为与损失金额。切忌写"因公司经营需要"或"经双方协商"等模糊表述——一旦发出,庭审中不得补充新理由
送达方式的证据链:
优先采用EMS特快专递(面单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签收记录;员工拒收的,采用公证送达或留置送达(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并拍照)
程序红线:
起诉前未补正工会通知程序的,一律认定为违法解除。
3.1 避免"即时解除"的冲动
操作要点:
发现员工失职行为后,建议先进行内部调查(3-5个工作日),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包含事件经过、责任认定、损失核算、制度依据给予员工书面申辩机会,制作《申辩笔录》。即使员工放弃申辩,也需由其签字确认"本人自愿放弃申辩权利"涉及重大损失的(如超过10万元),建议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因果关系、制度依据、程序合规性进行背书
3.2 特殊情形的处理
操作要点:
员工已离职的:
若员工已辞职或协商解除,事后发现其在职期间失职造成损失的,仍可另行主张赔偿,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损失尚未确定的:
如客户索赔尚在仲裁中,建议先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明确禁止睡觉)为由解除,待损失确定后再追偿。避免以"造成重大损害"解除时损失金额尚未固化
多名员工涉及责任的:
需区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仅对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适用解除,对其他人员适用降级、调岗等处分,避免"一刀切"被认定不合理
用人单位以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胜诉关键,不在于"损失有多大",而在于"规矩是否先定、证据是否闭环、程序是否合规"。一份在事发三年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员工签收确认的《岗位责任书》,往往比事发后的十份证人证言更有证明力。建议企业每年对核心岗位的职责清单进行合规审查,对"重大损害"标准根据经营规模动态调整,对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建立定期备份机制——这些"笨功夫",才是劳动争议中真正的"护城河"。
提醒: 本指引基于现行司法实践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地方裁判口径与个案证据情况调整策略。涉及重大损失的解除决定,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进行合规审查。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