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舞蹈课后“肌肉溶解”,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02-03 16:06:38 浏览量:2
随着素质教育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让孩子在课余时间学习舞蹈、体育等项目。然而,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若强度不当、保护不足,也可能给未成年学员带来健康风险。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对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责任认定提供参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起,未成年人小袁在福州某培训机构学习舞蹈。2024年9月21日下午,小袁参加了一节舞蹈课程,课程内容包含劈叉、仰卧起坐等在内的体能训练。小袁陈述,自次日晨起后出现腹痛。9月24日上午,因腹痛加剧,小袁在某医院诊疗,出院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因协商赔偿未果,小袁母亲作为小袁的法定监护人将培训机构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中,小袁一方申请对其损伤与培训机构的舞蹈教学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发时小袁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机构在小袁至其处学习舞蹈期间,对小袁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根据鉴定结论,小袁的横纹肌溶解症与培训机构的舞蹈课教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舞蹈教学为完全原因(参与度建议100%)。培训机构主张小袁参加学校的体育课也可能导致横纹肌溶解症。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可知,小袁所在班级原定于9月23日的体育课因天气原因已调整为在班级自习。综上,培训机构的抗辩不能成立,培训机构应对小袁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对于各项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小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官提醒
舞蹈、体育等培训具有身体活动的特殊性,培训机构不仅是技能传授者,更是未成年学员在培训期间人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机构应根据学员的年龄、身体状况,科学、合理地设置训练内容和强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密切关注学员的身体反应,履行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培训项目时,应充分考察机构资质、师资及教学环境,提前告知机构孩子的体能素质及健康状况。各方配合形成安全防护合力,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撰稿人:陈婷、金晶
编辑:江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