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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允许你“戴着镣铐跳舞”,但绝不允许你“空手套白狼”?

发布时间:2026-02-18 21:11:55  浏览量:1

在“合作经营型”受贿的司法实践中,

“不出资、不经营”

曾是认定受贿的铁律。但近年来,随着辩护策略的精细化,司法判例在

“真实出资”

“参与管理”

这两个关键点上,确实出现了一些

“松动”

“突破”

。这种松动并非指“无罪化”,而是指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受贿罪 vs 违规经商)的界限上,法院开始采纳更复杂的辩护逻辑。

以下是近年来典型的突破点及对应的判例逻辑:

一、 核心突破点:从“形式审查”到“实质穿透”

过去,只要查出“没出钱”或“没干活”,基本就一锤定音。现在,法院更倾向于

“穿透式审查”

,即不仅要看有没有出资,还要看

出资的性质

;不仅要看有没有经营,还要看

经营的性质

1. 突破点一:承认“真实出资”的阻却犯罪作用

核心逻辑

: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投入了

真实、足额

的资金,且该资金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并承担了市场风险,那么即使他利用了职权,其行为性质也可能被认定为

违规经商

而非

受贿

典型判例逻辑

:在

“包进勋案”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地质矿产管理所原所长)中,法院认定其出资50万元入股采矿企业,虽然获利远超正常比例,但法院并未将全部获利认定为受贿,而是

仅将超出正常收益的部分(69.75万元)认定为受贿

,承认了其真实出资部分产生的收益具有民事属性。

辩护观点

:辩护人主张,当事人投入了真金白银,承担了经营风险,这符合《公司法》的“谁出资、谁受益”原则。即使利用了职权,也只是违规经商,不能因为收益高就全盘否定其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2. 突破点二:承认“参与管理”的独立价值

核心逻辑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出了资,还

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

(如担任副总经理、参与决策会议),且这种管理行为

独立于其职务行为

(即没有利用职权去解决经营困难),那么其获取的利润可能被认定为

劳动报酬

经营收益

,而非纯粹的权钱交易。

典型判例逻辑

:在

“倪永兴案”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园林绿化管理站站长)中,法院认定其与妻弟共同出资成立绿化公司,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其行为违反了党纪(违规经商),但由于其付出了实际的劳动和管理,且收益与付出相当,法院并未将其认定为受贿罪。

辩护观点

:辩护人强调,当事人不仅出资,还付出了额外的智力、体力劳动(如跑市场、谈业务),这种“劳务出资”应当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对价。如果仅仅因为其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否定其劳动价值,属于有罪推定。

二、 实务中的“炸裂”真相与辩护策略

在办案一线,这些“突破”往往伴随着激烈的博弈。以下是一些上不了台面但很真实的操作:

“洗白”策略:把“干股”变成“实股”

真实操作

:很多老板在送干股时,会要求官员象征性出点钱(比如1%的出资),或者干脆先垫资,然后让官员用分红慢慢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这笔垫资

最终被真实归还

,且官员确实参与了经营,法院有时会倾向于认定这是“垫资”而非“送钱”,从而将行为性质从受贿拉回到违规经商。

炸裂点

“垫资”是生与死的分界线

。只要钱还了,性质就变了;只要钱没还,就是赤裸裸的受贿。

“切割”策略:把“权力”和“经营”分开

真实操作

:辩护律师会极力证明,当事人虽然利用了职权获取了投资机会,但在经营过程中,其获取的利润是

市场行为

的结果(如市场行情好、项目本身优质),而非

权力寻租

的结果。

炸裂点

“旱涝保收”是死穴

。如果公司亏损你还拿钱,或者你拿的钱远超市场正常回报率,那辩护基本无效。但如果你的收益与市场行情波动一致,且承担了亏损风险,辩护空间就大了。

三、 总结:松动在哪里?红线在哪里?

松动之处

:司法实践不再“一刀切”。

真实出资

真实经营

(尤其是独立于职权的经营)确实可以成为阻却受贿罪成立的“防火墙”。

红线依旧

“不出资、不经营”

依然是绝对的禁区。只要你是“甩手掌柜”,还想拿钱,那这笔钱100%是赃款,没有任何辩护余地。

一句话总结

:现在的司法判例允许你“戴着镣铐跳舞”(即违规经商),但绝不允许你“空手套白狼”(即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