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舞龙灯团队强制进店讨赏 扫码索财变味民俗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6-02-26 21:52:18 浏览量:2
舞龙灯变“强制讨赏”:民俗岂能沦为“趁喜打劫”?
近日,湖南衡阳一则舞龙灯团队强制进店讨赏的视频引发全网热议。视频中,10余名舞龙人员未经店主同意,径直闯入商铺,无视店主“不要进来”的急切阻拦,明确要求支付赏金或赠送香烟,甚至主动提供二维码收款服务,声称“没现金也能扫码”。店主无奈之下支付20元才得以解围,而临街商户见状纷纷关门躲避,原本寓意吉祥的民俗活动,俨然变成了令人避之不及的“强制摊派”。这起事件撕开了传统民俗异化的面纱,引发公众对“民俗边界”与“公共文明”的深度思考。
舞龙灯作为中华民族流传千年的传统民俗,本是春节期间驱邪纳福、增添喜庆的文化活动。在传统语境中,舞龙队登门拜年,商户自愿赠予“喜钱”“喜烟”,是双方你情我愿的美好互动——商户图个来年顺遂的彩头,舞龙队获赠劳动报酬,本质是民俗文化与情感表达的良性交融。但衡阳这起事件中,舞龙团队的行为已完全背离传统内核:未经允许强行进店,将“讨喜”变成“强要”,用“不给就不走”的软胁迫手段施压,甚至配备二维码精准索求财物,让民俗彻底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店主刘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多地出现类似“变味民俗”:东莞有舞龙队在红绿灯路口堵车要钱,不给钱就敲锣打鼓不肯离去;湖南隆回县曾有多伙人以舞龙为名拦路索财,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河南、安徽等地更出现拦截婚车强要红包,甚至以人身威胁相要挟的极端案例。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将“自愿赠与”异化为“强制索取”,借民俗之名行违法之实,不仅搅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与公共安全,更透支了传统民俗的文化价值,让群众对这类活动从期待变为反感。
从法律层面来看,强制进店讨赏的行为早已触碰法律红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舞龙团队以“滞留店铺”为要挟,强迫店主支付财物,本质上已构成强迫交易;若多次实施此类行为,或索要金额较大,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判断民俗活动是否合法,核心在于“是否自愿”——自愿赠与是民俗传承,强制索取则是违法犯罪,不能以“传统”为借口突破法律底线。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类异化民俗背后的“职业化”倾向。从衡阳事件中配备二维码收款,到多地出现的“专业讨赏团队”,不难发现部分人已将舞龙灯等民俗变成“生财之道”。他们不再看重文化传承的意义,而是将商户、车主视为“提款机”,通过规模化、专业化的索求行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不仅加重了群众的经济负担,更破坏了社会风气:当“讨喜”变成“逼捐”,当民俗变成“打劫”,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善意被不断消耗,最终受损的是整个社会的文明生态。
传统民俗的生命力在于其文化内核与群众认同,而非强制索取的“特权”。湖南隆回县的治理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当地政府通过下发通知、专项巡查、签订责任状等方式,规范舞龙队管理,严禁借民俗之名破坏秩序,有效遏制了强索财物的乱象。这启示我们,民俗传承需要“疏堵结合”: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明确民俗活动的边界,对强制讨赏、拦路索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能让“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滋生乱象;另一方面,也应引导民俗团队回归文化本质,通过合规合法的表演获得合理报酬,让传统活动真正成为传递喜庆、凝聚情感的载体。
对普通群众而言,面对强制讨赏行为不必一味妥协。正如律师建议,应第一时间保留视频、录音等证据,及时报警求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味“花钱买平安”只会助长违法者的气焰,唯有勇敢说“不”,才能倒逼这类乱象得到整治。而作为民俗活动的参与者,更应坚守文明底线:舞龙灯的意义在于送福,而非索财;获得报酬的前提是尊重他人意愿,而非强制胁迫。只有守住这份初心,传统民俗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喜爱与传承。
衡阳舞龙灯强制讨赏事件,是一面照见文明与法治的镜子。它提醒我们:传统民俗是珍贵的文化遗产,不应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公共空间的互动需要边界,任何“趁喜打劫”的行为都将受到道德谴责与法律制裁。让民俗回归本真,让文明取代胁迫,才能让春节等传统节日真正充满喜庆与祥和,让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焕发出应有的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