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教师法》的修改,只有这两点值得欢欣鼓舞
发布时间:2026-03-12 00:58:16 浏览量:3
教育方面,现在有一个比较引人关注的新闻,即今年将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据了解,《教师法》还是1993年颁布的,至今已经施行33年没有变动。
我注意到,对于这个消息,很多教师朋友都感到欢欣鼓舞,大有扬眉吐气之快感。不过,在看了一些内容之后,我觉得有些教师朋友欢呼的点,似乎是期望过高了。
实际上,在我看来,这次公布准备修改的五个方面,只有两个方面确实值得欢欣鼓舞,其他三点并不算是新鲜而值得期待的,这三方面早就有相关文件出台,现在不过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已。
根据中国公关新闻账号的报道,这次修改《教师法》,主要有五个方面。下面就来逐一分析一下哪些属于新鲜内容。
这一点,其实不算新鲜,教师本来就是事业编制内人员,虽然没有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但2018年中央曾发布文件“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已经强调过了教师职业公共属性与社会地位。而且,对于教师的管理,也是一向十分严格的。
也就是说,这次修改《教师法》,其实就是把教师的职业身份属性以法律的形式给确认和固定下来,强化一下。
第二方面,是提高准入门槛,按学段分级设定学历标准,非师范生需补修师范课程,师德实行“一票否决”,严重失范者终身禁教。
这一方面,尤其是对于非师范生进入教师职业的要求,是值得学生与家长欢欣鼓舞的,对于老师来说,没什么影响。
不过,所谓补修师范课程,补修到什么程度,可能还需要细化一下,有个更加具体的规定。在以前,非师范生进入教师职业,只需要考教育学、心理学等,普通话合格,没有对书写方面的要求,有些非师范类的语文教师写字很差,这其实是不合格的。
作为一名语文老师,尤其是小学语文老师,如果自己不能写好字,是无法胜任的,因为这样的老师不可能教学生写好字。所以,如果要求非师范类进入教师职业必须具备教师基本功,对于学生来说,那真是幸甚幸甚。
这一点,其实一直就是这样执行的。原来的《教师法》就有这样的规定,说“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只是没有说向乡村、班主任倾斜。但是,实际执行上,现在已经落实了。
比如农村教师有补贴,偏远地区还另外有一份补贴。举个例子说,如果两个学历相同的人同时参加工作,一个在城里,一个在农村,在农村的工资就比在城里的高出许多,因为城里的老师没有乡村补贴。
现在修改《教师法》,可能只是以法律形式进行固定。总之,这并不是新的内容。
毫无疑问,这是值得老师欢欣鼓舞的。教师苦于评职称,可以说是怨声载道,因为评职称,教师之间、教师与学者领导之间发生了很多矛盾纠纷。
此前姚艳艳老师因为评职称,一度打起了官司,虽然她评的是高级职称,但评中一与评高级是类似的,所以姚艳艳老师评职称问题就是反映出整个评职称事情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现在中一如果真的不要评了,根据年限来确定,直接晋升,必然让绝大多数老师受惠。据我所知,现在有的地方连中一都很难评,名额收紧,有的达到十几个人竞争一个名额。评职称难度大,使得有些老师索性放弃评职称,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
不过,副高重教学实绩这一点,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我想归根结底,恐怕还是需要通过考试、评比之类的来分出等级,不然没办法比较。评职称淡化论文,这是现在已经执行了的,论文占分微乎其微。。
我看到很多教师朋友对这一条欢欣鼓舞,觉得莫名其妙,难道现在不是已经在执行了吗?给予教师惩戒权,这是文件早就规定了的,只不过之前不是法律规定而已。可是,文件规定同样具有规范性。
然而,现实情况是怎样的呢?老师真的敢实施惩戒了吗?还是不敢。为什么?因为存在模糊性,存在错综复杂性。教师要想排除后顾之忧,放心地惩戒,前提条件太多太多,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老师很难做到处置完全合规。所以,对于老师来说,万全之计还是不惩戒。
归纳一下,这次《教师法》的修改,我认为只有这两点值得欢欣鼓舞,第一个是第二点值得学生和家长欢欣鼓舞,第二是第四点值得老师欢欣鼓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