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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心!卖了八年的驴肉火烧竟然是猪肉做的

发布时间:2026-03-25 16:43:12  浏览量:3

转自:漯河发布

“天上龙肉,地上驴肉”,本是食客对美味的赞誉,却成了不法商家欺诈牟利的幌子。在漯河市舞阳县,一家颇有名气的驴肉火烧店,竟上演了一场长达八年的“挂羊头卖狗肉”戏码。近日,经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边某、杨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秘方”背后藏猫腻:猪肉冒充驴肉成“传统”

十多年前,杨某所经营的驴肉火烧店,为牟取非法利益,动起了“歪脑筋”。他摒弃真材实料,转而购入低价猪肉,以特制“秘方”长时间熬煮,通过改变猪肉的色泽与口感来“伪装”成驴肉,并以“正宗驴肉”为噱头对外销售,迅速打开了市场。

这所谓的“秘方”,实则是杨某用来掩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违法行为的“障眼法”。2016年,杨某因个人原因决定将店铺转让给边某,随之转让的还有将猪肉“变为”驴肉的“秘方”。

边某在接手该店后,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接棒”造假。更有甚者,在2017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杨某不仅转让了技术,还充当起原料供应商的角色,持续为边某提供特制猪肉原料。经审计,此阶段边某的销售金额已达28万余元。

法网恢恢:伪劣产品难逃监管利剑

2024年10月,舞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该店端倪,经突击检查和抽样检测,证实其所谓“驴肉”实为猪肉制品,随即立案侦查。

经查,边某、杨某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故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023年2月至2024年10月,边某脱离杨某,自行联系上游供货商采购原料,继续大规模制售假驴肉。经审计,边某个人经营期间的销售金额累计达3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尽管二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愿意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但其行为已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食品安全公信力。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边某、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餐饮、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析法:莫把“聪明”当“秘方”

“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容不得半点虚假。”承办检察官表示,杨某、边某的行为看似“聪明”,实则是对法律底线的漠视、对消费者健康的无视,更是对市场诚信体系的侵蚀。此案办结,余响未了,承办检察官以此案为例,深入剖析了其中的法理与教训:

一要警醒经营者:诚信是立业之本。任何试图通过“包装”“话术”“秘方”掩盖产品本质的行为,终将被识破。短期利益换不来长久口碑,唯有货真价实,才能赢得市场与尊重。

二要提醒从业者:明知违法仍“接棒”也是共犯。边某在明知店铺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下仍接手经营,且持续时间更长、销售金额更高,其主观恶性更甚。法律不因“继承模式”而减轻责任,明知故犯,同样构成犯罪。

三要警示行业:监管利剑高悬,莫存侥幸心理。当前,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强化行刑衔接,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任何试图钻空子、打“擦边球”的行为,都将在大数据审计、群众举报、突击检查中无所遁形。

四要引导公众:提升辨别能力,主动维权。消费者在购买特色食品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信息公示透明的商户,注意查看食材来源与检验报告。如发现异常,及时留存证据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构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真正的“秘方”,从来不是如何把猪肉做出驴肉味,而是如何用真心换真情,用诚信赢长久。杨某、边某用八年时间熬出了一锅“假味”,最终也烧毁了自己的信誉与自由。希望这起案件能成为一面镜子,照见那些仍在灰色地带徘徊的经营者——法律不会沉默,正义终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