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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判例:广场舞扰民发生撕打,导致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布时间:2026-04-02 03:27:00  浏览量:2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明与在某市某区某村北街40号自己家门前路上跳广场舞的张某,因噪音扰民问题发生争吵、互骂,后又发生互相推搡、撕打。期间李某明将张某推倒,致张某左手腕,脸部左侧等处受伤。

经鉴定属于轻伤一级。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较大。

张某伤后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822元、误工费810元(9天×90元/天)、护理费1155.402元(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陪护1人,9天×128.378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9天×50元/天)、营养费270元(9天×30元/天)、交通费200元(酌情计算),以上共计8707.402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称:1、被告人李某明对于该起伤害案件,主观恶性不大;2、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客观上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3、被害人在该事件起因中也存在过错;4、被告人李某明系自首;

5、被告人李某明认罪态度较好;6、李某明家属及律师一直致力于与被害人协调赔偿,主动和解;7、虽李某明有前科,但当时事发时其未成年,距离现在也有十多年之久;8、李某明作为家中顶梁柱,家中老人、小孩儿均需要其照顾。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供述

因我家W庄拆迁,新房子正在装修,我就带着媳妇和孩子到某村北街40号我姑李某平家住两个月。2020年10月26日晚上大约八点左右,跳广场舞声音很大,影响我家孩子在写作业,噪音吵得我表妹家三个来月的孩子哇哇哭。

我就出来到门口对着这群老太太喊了一句“你们天天在这里蹦什么的蹦,声音这么大,又不是你们家”。后来其他的老太太就不再跳了,就一个老太太把一个音箱放在某村我姑姑家邻居家一楼的屋子里放着音乐,一个人还在门前跳广场舞。这个老太太边跳边骂,骂得很难听,然后我就对这个老太太说了句“跟耍猴似的”。

这个老太太不停的骂骂咧咧的,我就对这个老太太说你也别在这里骂我了,你想解气了来打我。张某动手打到了我脸上左边,我跟着也挥手还了一下手打了张某一下,打到张某头部左边。

接着张某就顺手拿起她放在地上的椅子要来砸我,我就用脚去踹张某手里的椅子,我大约踹了两、三下张某手中的凳子,后来我好像是右手顺手往前伸了下推到了张某的身上,然后张某就倒到地上了,导致张某左手受伤。

【被害人陈述】

2020年10月26日晚上大约8点左右,我和几个人放着音乐在我家(某村北街40号)门前的路上跳着广场舞。我刚回来到家还没有开始去跳,一个年轻男子(李某明)站到我家门口说声音太大,然后就想去动手抓那个音响,我一个同伴走过去准备把音量调小点,结果不小心又把音量调大了,接着就把音响关了。

然后我拿出我的音响放在我家一楼屋里并打开,开的声音并不大,这时李某平家的侄子骂着说“关小也不让你们跳”,我就对我跳广场舞的同伴们说不影响他家就好,我一个人在那里跳。这时李某平的侄子就开始骂我,之后我们就开始互骂,随后李某平的侄子到我跟前用头顶着我的胸部说“你打我,你打我”,还把我顶倒了。

我起来后就骂李某平的侄子,他把我顶倒了几次,我一边往他身上扑一边骂着说“来,你打,你打”,李某平侄子就抓着我的头发了,我就顺手把我家放在我家门口台阶上的一个红色的小椅子抓在手里准备用椅子打李某平的侄子,后来我又把手中的椅子放在一边,接着我扑到他跟前,用手打了打了李某平侄子的头,然后李某平的侄子也打了我头的左边。

然后我就顺手把我刚才放下的椅子又拿到手里防身,如果他再打我我就准备用椅子砸他。结果椅子没有抡起来,李某平的侄子就用脚踹我,他刚开始踹的几脚没踹我身上,踹到我手中拉的椅子上把凳子踹掉了。然后他又踹我一脚踹到我左腿根部把我弄倒了,然后别人就把李某平的侄子拉走了。

我起来后发现我的左胳膊手腕处感到疼,头也晕晕乎乎的,屁股,腰,背上都是疼的。我左手腕处骨折有可能就是我倒地时用手撑地的造成的。之后我到河科大一附医院检查后发现我的左手手腕处骨折了,脸上左边有点肿和疼,背部、屁股、腰也疼。

【庭审意见】

被告人李某明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暨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8707.402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费用共计8707.402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