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区公然不雅行为,该定寻衅滋事还是传播淫秽物品?法理吵翻了
发布时间:2026-04-20 11:07:39 浏览量:2
如果在人来人往的闹市区,一对男女大庭广众之下公然发生不可描述的事情,周围甚至还围了一圈起哄的吃瓜群众,你觉得这该怎么判 ?
很多人第一反应肯定是:这还用问?直接抓起来关进去!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妥妥的
寻衅滋事罪
。
但最近,一位较真的法学生提出了一个极其刁钻的问题,不仅把久经沙场的法学导师给问懵了,更是直接撕开了现行法律逻辑中一个让人细思极恐的“大漏洞” 。
事情的起因,是学生抛出了一个让常人意想不到的罪名:“既然他们是在大庭广众下做那种事,为什么不能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呢?”
这一下,把法条里的量刑矛盾彻底给炸出来了。
咱们先算一笔账: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单纯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赚钱为目的),最高刑期只有两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定的是寻衅滋事罪,起步就是五年以下,要是多次犯案或者情节严重,甚至能判到五年到十年 。
这时候,学生祭出了一个极其致命的逻辑推演:如果这对男女把这种事放到网上开直播,按照现行规定,网络空间也算公共场所,这算不算寻衅滋事 ?
如果在线下大街上干这事儿,判寻衅滋事能判5年甚至10年;那在线上直播,传播面广了成千上万倍,社会危害性明明更大,却只能按“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判2年,这难道不是互相矛盾吗?
是啊,线下传播只祸害了几十个路人,判得重;网上传播毒害了成千上万的网民,反而判得轻,这怎么解释得通 ?
哪怕你说这两种罪都算,按照法律“挑个最重的判(从一重罪)”的原则,那传播淫秽物品罪其实就成了摆设,因为寻衅滋事永远比它判得重 。
法学导师听完这一通分析,直呼头脑混乱,当场承认自己这个导师完全是被学生给“导”出来了 。
其实,不仅是线上线下的量刑不平衡,法律在界定“表演”和“传播”的时候,也存在着一堆剪不断理还乱的乱麻。
现行刑法里还有两个相关的罪名: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和
组织淫秽表演罪
,基本刑期都是三年以下,加重情节是三年到十年 。
在实际办案中,如果你在线下的歌舞厅里组织别人跳脱衣舞,一般会被定性为“组织淫秽表演罪” 。
但如果你把脱衣舞搬到了网上,变成了组织多人“视频裸聊”,那各地法院的判决就开始“打架”了: 有的法院认为,这就是在网上面对面表演,所以算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有的法院则认为,既然用到了网络视频,这就是信息的传播,应该算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裸聊到底算不算表演?当然算。曾有真实判例,有人招募模特摆出不雅姿势供人拍摄,法院就认定这种暴露私密器官的静态或动态展示,都属于淫秽表演 。
既然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上的不雅视频、图片(淫秽信息)在立法上早就被等同于了“淫秽物品” ,那么线上线下的定罪标准是不是该统一一下?
最高判2年的罪和最高判10年的罪交织在一起,确实让人觉得罪刑不太匹配 。
这位犀利的学生不仅在法条上找漏洞,还直接上升到了法哲学的高度。
法律界有个共识:处罚这种公然不雅行为的实质根据,是“冒犯原则”。简单说,就是你们在大街上干这事儿,辣到了别人的眼睛,侵犯了路人“不想看、不想听”的自由 。
但学生又指出了一个极其现实的扎心画面:
在案发现场,很多吃瓜群众不仅没觉得被冒犯,反而很兴奋,甚至还在旁边起哄叫好!
既然大家看得津津有味,没人觉得受了伤害,那法律处罚的依据又在哪儿呢?吃瓜群众起哄,算不算是在精神上鼓励犯罪的“帮凶”呢 ?
面对这个直击灵魂的拷问,导师给出了一个非常深刻的回答:
法律保护的,是人类深度的尊严。
人是由理性、激情和欲望组成的 。当一个人在街头看到这种不雅画面时,可能一瞬间被原始的欲望和猎奇的激情冲昏了头脑,跟着起哄围观。
但当激情退去、理智重新占领高地时,那个清醒的“理性自我”一定会对刚才猥琐围观的自己感到深深的厌恶和谴责 。
法律所谓的“被冒犯”,其实就是保护你内心深处那个理性的自我,不被廉价的欲望所吞噬 。至于那些起哄的人算不算帮凶?
这牵扯到社会常理。毕竟人类都有凑热闹的天性,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地把看热闹全当成犯罪 。
结语
一个小小的街头奇案,竟然牵扯出了线上与线下量刑的矛盾、法条竞合的尴尬,以及人类理性与欲望的博弈 。
法律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数学公式单纯推导,它必须带入人性的复杂与尊严的克制。
如果是你走在街上遇到了这种事,你会选择闭上眼睛走开,还是成为那个在旁边起哄的“吃瓜群众”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