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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报销花样舞弊之见招拆招 | 大成·实践指南

更新时间:2024-12-02 17:25  浏览量:61

归结于报销单数多,时间跨度长,报销材料繁杂和审核人手、审核能力有限等原因,虚假报销成为公司管理中的一大难点。因多数虚假报销问题通常在员工出现多笔存疑报销、公司事后盘查时显现,此时先前的报销款早已审核完毕发给员工,纵使公司已将虚假报销纳入规章制度中的违纪解除依据,员工也会以获得公司审批为由发起抗辩。用人单位事后以员工虚假报销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会支持吗?我们检索了近三年上海地区的司法判决,汇总如下用人单位胜诉案例中的要点供诸君参考。

情形一:发票和其他票据存在明显瑕疵

1. (2022)沪01民终1628号判决书中,虽然员工的报销经过审批程序,但公司举证的员工用于报销的发票存在明显有悖常理的瑕疵:发票存在时差、连号等问题,员工无法举证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员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虽然公司存在相关加班报销出租车费的制度,也实际根据员工提供的出租车票予以实际报销车费。上述情形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定员工报销的真实性。此时,公司要推翻原先其公司核销行为的效力,应就员工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提供充分证据。而公司提供的员工报销发票存在时差、连号等诸多有悖常理的问题,故上述问题足以推翻原先就真实报销的推定。”

2. (2023)沪0117民初10764号判决书中,虽然员工的报销经过审批程序,但公司证明员工用于报销的发票和其他票据虚假,不可能产生相应报销费用的现实。法院认定员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本市防控期间,原告无法外出给车辆洗车,而其亦未提供因洗车而产生费用的相应依据;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汽车发动机怠速不会增加里程数。即使确如其所述,其在短短7日内,先后4天启动汽车给电瓶充电之做法,也有悖常理。故对原告就2022年4月、5月驾驶员月度服务内容所作的解释,本院不予采纳。”

3. (2021)沪0104民初8360号判决书中,虽然员工辩称报销经过审批程序,但公司提供问题发票和报销报告,证明员工存在未如实描述因工作支出费用的真实情况,发票内容与报销时自行填写的描述、实际行程亦有矛盾和冲突之处,并在不同批次报销申请时重复报销同一笔费用。在员工未给出合理解释情况下,法院未支持员工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员工在上述报销过程中,确实存在未如实描述因工作支出费用的真实情况,发票内容与报销时自行填写的描述、实际行程亦有矛盾和冲突之处,并在不同批次报销申请时重复报销同一笔费用,员工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仅将之归结为交由秘书处理等原因,本院难以采纳。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2019年至2020年期间报销中存在的各项疑问向员工进行询问,并在未得到员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据此认定员工存在虚假报销,构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情形二:发票和其他票据瑕疵+证人证言+第三方调查结果

1. (2022)沪0104民初24517号判决书中,虽然员工的报销经过审批程序,但公司提供问题单据和发票、商家情况说明和税务部门查询结果共同印证员工虚假报销。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酒店的情况说明及税务部门的发票查询明细结果系本案诉讼中取得,发票造假的情形未在仲裁期间提及,但这能进一步佐证住宿水单系虚假的。且即便存在实际支出,员工未就水单缺失作出说明而用虚假的水单进行报销的行为也属弄虚作假,有违基本的诚信。员工的上述行为并不因第三方财务公司的审查不严或某某公司的失察而认定已得到了某某公司的默许。某某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亦无不当。”

2. (2021)沪02民终4247号判决书中,虽然员工的报销经过审批程序,但公司提供问题发票、商家情况说明、微信出具的付款查询记录证明员工虚开发票,同时员工拒不配合公司的调查。法院认定员工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宾馆开具的收据明确载明收款方式为微信,两员工却拒绝提交微信支付凭证,甚至对究竟谁系支付行为人的陈述也前后矛盾且未给出合理解释。… 最后,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忠诚义务,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虽然本案涉及虚假报销的金额不大,但该行为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不应仅仅局限于涉案金额的大小,更应考虑其性质和影响。”

情形三:发票和其他报销材料瑕疵+员工自认

1.(2023)01民终15341号判决书中,公司提供员工报销材料、员工自认和其他佐证虚假报销事实的证据证明员工虚假报销。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就案涉四次报销,员工在访谈中曾自认在报销中存在变更费用项目、虚报用餐人员、超出人均标准等行为。虽然员工解释为事出有因的权宜之策,其并未因此牟利,即便如此,在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不符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应提前报备或及时说明。然员工放任上述报销瑕疵直至某某公司进行调查,行为确有不当。”

(四)情形四:发票和其他报销材料瑕疵+员工自认+证人证言

1.(2021)沪0106民初27736号判决书中,公司提供员工的报销发票、报销材料、证人证言访谈视频、访谈视频及文字稿等证明员工存在虚假报销,如员工无法举证推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在被告与原告的访谈中,原告自认知悉公司的报销制度,承认提交的租车费发票实际用于物流费用、且承认在同一天报销了两地的住宿费用以及经常报销深圳的住宿费。…被告对原告的报销申请审核通过后支付费用,是基于对原告的信任以及财务人员对票据进行了形式上审核,即使原告已获得报销款,但只要存在未真实消费的情形就不符合报销条件,属于虚假报销的行为。原告虽主张所有报销均系实际发生,但对将物流费名目列为租车费,物流费的发生,餐费中将未参加人员列为用餐人员、报销的深圳餐费发生在出差期间以及同一时间报销两地住宿费等问题均未做出合理解释,对被告所列举的问题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结合目前的法院判决来看,公司审批通过并不能成为员工抗辩成功的万能钥匙,事后抽查报销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体现。如有票据瑕疵、员工自认、第三方证明等证据结合起来证明费用的发生有悖常理、员工报销的并非真实消费,法院往往会倾斜于员工构成虚假报销,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作者介绍

张苗

大成上海律师

eva.zhang@dentons.cn

张苗律师系大成律师,工作地点为上海,通过美国纽约州律师考试。加入大成之前,张苗曾任一家顶尖劳动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张苗擅长的领域为争议解决和劳动与人力资源,她擅长运用诉讼中的经验和对证据的良好把握为客户解决诉前问题。她在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常年为企业客户提供各类人事管理方面的服务,包括:审查修订包括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在内的重要人事规章制度;对企业发生组织架构调整时提供非诉讼方面的协助,参与员工谈判;提供服务期、竞业限制、调岗调薪及辞退、协商解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劳动法培训服务等。张苗律师执业十余年以来,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顾问服务,代理上百件劳动和人事争议案件,持续为客户提供精准、及时、专业的人力资源法律解决方案。她的客户涉及化工行业、美妆及护肤品行业、互联网科技企业、医药行业和零售业。

王丽琳

大成上海律师

carmen.wang@dentons.cn

王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她主要从事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争议解决、侵权索赔等业务。王律师擅长争议解决,曾为多家大型跨国公司提供劳动雇佣法、 人力资源管理和数据合规方面的法律服务。她还协助许多国内客户完成公司法律事务和解决民商事法律纠纷。她的专业领域包括制药和医疗保健、制造、技术服务等。曾为多家国内及跨国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管理、 日常法律咨询、合同审核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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