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站为天鹅湖票务官方授权演出订票中心,请放心购买。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演出资讯  > 舞蹈芭蕾

大成研究|张苗:员工报销花样舞弊之见招拆招

更新时间:2025-01-04 12:38  浏览量:28

归结于报销单数多,时间跨度长,报销材料繁杂和审核人手、审核能力有限等原因,虚假报销成为公司管理中的一大难点。因多数虚假报销问题通常在员工出现多笔存疑报销、公司事后盘查时显现,此时先前的报销款早已审核完毕发给员工,纵使公司已将虚假报销纳入规章制度中的违纪解除依据,员工也会以获得公司审批为由发起抗辩。用人单位事后以员工虚假报销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会支持吗?笔者团队检索了近三年上海地区的司法判决,汇总如下用人单位胜诉案例中的要点供诸君参考。

2024年终总结

一、情形一:发票和其他票据存在明显瑕疵

1. (2022)沪01民终1628号判决书中,虽然员工的报销经过审批程序,但公司举证的员工用于报销的发票存在明显有悖常理的瑕疵:发票存在时差、连号等问题,员工无法举证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员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虽然公司存在相关加班报销出租车费的制度,也实际根据员工提供的出租车票予以实际报销车费。上述情形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定员工报销的真实性。此时,公司要推翻原先其公司核销行为的效力,应就员工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提供充分证据。而公司提供的员工报销发票存在时差、连号等诸多有悖常理的问题,故上述问题足以推翻原先就真实报销的推定。”

2. (2023)沪0117民初10764号判决书中,虽然员工的报销经过审批程序,但公司证明员工用于报销的发票和其他票据虚假,不可能产生相应报销费用的现实。法院认定员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本市防控期间,原告无法外出给车辆洗车,而其亦未提供因洗车而产生费用的相应依据;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汽车发动机怠速不会增加里程数。即使确如其所述,其在短短7日内,先后4天启动汽车给电瓶充电之做法,也有悖常理。故对原告就2022年4月、5月驾驶员月度服务内容所作的解释,本院不予采纳。”

3. (2021)沪0104民初8360号判决书中,虽然员工辩称报销经过审批程序,但公司提供问题发票和报销报告,证明员工存在未如实描述因工作支出费用的真实情况,发票内容与报销时自行填写的描述、实际行程亦有矛盾和冲突之处,并在不同批次报销申请时重复报销同一笔费用。在员工未给出合理解释情况下,法院未支持员工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员工在上述报销过程中,确实存在未如实描述因工作支出费用的真实情况,发票内容与报销时自行填写的描述、实际行程亦有矛盾和冲突之处,并在不同批次报销申请时重复报销同一笔费用,员工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仅将之归结为交由秘书处理等原因,本院难以采纳。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2019年至2020年期间报销中存在的各项疑问向员工进行询问,并在未得到员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据此认定员工存在虚假报销,构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情形二:发票和其他票据瑕疵+证人证言+第三方调查结果

1. (2022)沪0104民初24517号判决书中,虽然员工的报销经过审批程序,但公司提供问题单据和发票、商家情况说明和税务部门查询结果共同印证员工虚假报销。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酒店的情况说明及税务部门的发票查询明细结果系本案诉讼中取得,发票造假的情形未在仲裁期间提及,但这能进一步佐证住宿水单系虚假的。且即便存在实际支出,员工未就水单缺失作出说明而用虚假的水单进行报销的行为也属弄虚作假,有违基本的诚信。员工的上述行为并不因第三方财务公司的审查不严或某某公司的失察而认定已得到了某某公司的默许。某某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亦无不当。”

2. (2021)沪02民终4247号判决书中,虽然员工的报销经过审批程序,但公司提供问题发票、商家情况说明、微信出具的付款查询记录证明员工虚开发票,同时员工拒不配合公司的调查。法院认定员工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宾馆开具的收据明确载明收款方式为微信,两员工却拒绝提交微信支付凭证,甚至对究竟谁系支付行为人的陈述也前后矛盾且未给出合理解释。… 最后,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忠诚义务,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虽然本案涉及虚假报销的金额不大,但该行为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不应仅仅局限于涉案金额的大小,更应考虑其性质和影响。”

三、情形三:发票和其他报销材料瑕疵+员工自认

1. (2023)01民终15341号判决书中,公司提供员工报销材料、员工自认和其他佐证虚假报销事实的证据证明员工虚假报销。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就案涉四次报销,员工在访谈中曾自认在报销中存在变更费用项目、虚报用餐人员、超出人均标准等行为。虽然员工解释为事出有因的权宜之策,其并未因此牟利,即便如此,在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不符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应提前报备或及时说明。然员工放任上述报销瑕疵直至某某公司进行调查,行为确有不当。”

四、情形四:发票和其他报销材料瑕疵+员工自认+证人证言

1.(2021)沪0106民初27736号判决书中,公司提供员工的报销发票、报销材料、证人证言访谈视频、访谈视频及文字稿等证明员工存在虚假报销,如员工无法举证推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在被告与原告的访谈中,原告自认知悉公司的报销制度,承认提交的租车费发票实际用于物流费用、且承认在同一天报销了两地的住宿费用以及经常报销深圳的住宿费。…被告对原告的报销申请审核通过后支付费用,是基于对原告的信任以及财务人员对票据进行了形式上审核,即使原告已获得报销款,但只要存在未真实消费的情形就不符合报销条件,属于虚假报销的行为。原告虽主张所有报销均系实际发生,但对将物流费名目列为租车费,物流费的发生,餐费中将未参加人员列为用餐人员、报销的深圳餐费发生在出差期间以及同一时间报销两地住宿费等问题均未做出合理解释,对被告所列举的问题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结合目前的法院判决来看,公司审批通过并不能成为员工抗辩成功的万能钥匙,事后抽查报销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体现。如有票据瑕疵、员工自认、第三方证明等证据结合起来证明费用的发生有悖常理、员工报销的并非真实消费,法院往往会倾斜于员工构成虚假报销,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1. 张苗:竞业限制纠纷中如何认定两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2. 张苗等:出海印尼篇——不可不知的印尼劳动法

3.张苗等:出海越南篇——不可不知的越南劳动法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