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德与法
更新时间:2024-09-19 13:35 浏览量:95
进入法律行业也有一段时间,总觉得这个行业有一些与我最朴素的人生观产生极大的冲突。无论网络还是现实生活,好像做了律师,就不能谈德,一谈道德,就会有其他律师站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没违法,你就没资格道德评判,如果违法了,自然有法律制裁,又怎么轮到你一个律师来评论了。总之,做了律师,就不能谈道德,谈道德就会被贴上不专业太感性的负面标签。可法律是最低线的道德,如果让一个律师只能从法律的角度行事,那律师将只能是一个冰冷冷的工具。
要知道,法官在判案时,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通常也会有关于道德的陈述。比如,在说到“江歌”案时,法官也会说,江歌救助朋友,符合我们的传统美德,而对被救助人刘某鑫事后非但不感激对自己有救命之恩的江歌的母亲,还对其进行语言伤害,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一些判决书中也会出现这是一种不诚信行为。不诚信也是道德范畴,并非法律规定。法官都可以用道德来评价一个人的行为,为什么到了律师这,就不行了呢?
律师的前提一定得先是人,既然是社会中的人,自然要受到道德的约束,同时也拥有行使道德批判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赞扬真善美,批判假恶丑。
律师作为法律的传达者,实践中的法律虽谈不上神圣,但至少可以保障一部分人的权益。律师在公众的心目中,即便谈不是高尚,无法与医生、教师的社会地位相媲美,也绝不是靠卑微的乞讨来谋得生存。所以,当一名女律师利用律师的正面形象在直播间擦边接受礼物打赏,且被众多律师声援时,震惊到了我。这些声援中有男律师也有女律师,还包括一些官媒。他们的观点有“青年律师执业困境,大家不应苛责”“她穿着正常,只是跳跳舞,不算擦边”“她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她的行为只是道德问题,没人有资格指责她”“说擦边女律师的都是羡慕嫉妒她,没她优秀,没她漂亮,没她身材好,没她会跳舞”……
对这些观点,我非律师的朴素的认知告诉我,现在不是旧社会,没有到非要靠卖色相维持生存的地步,一个女律师想走擦边那是她自己的选择,没必要拿青年执业律师困境来说事,更何况这种困境也不是一天两天了,照这种观点,是不是鼓励每个青年律师都去网上擦边。忽然想到广州市律协在实习期间明确提到律师要自觉维护职业形象,这里的职业形象肯定是正面的,拿执业困境来给擦边行为开脱,真的说得通吗?别说是需要正面社会形象的女律师群体,就连普通的女性都不觉得擦边是件羞耻的事情吗?法律具有强制力,道德只能靠社会舆论谴责来告诉一个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这个擦边女律师作为全网拥有百万粉丝的影响力,其言行不应该接受公众的舆论约束吗?不违法就不能被人指责这种擦边行为败坏了女律师社会形象吗?我作为一名女律师,对此表达了道德谴责,竟然还有人跑到我评论区让我给擦边女律师道歉,说她靠擦边赚钱不丢人。要知道,我的道德谴责对她是没有任何约束力,她完全可以不用听的,可我就没有行使道德谴责的权利吗?那些说她的擦边不违反刑法的律所主任,明显是在转移法律焦点,让公众误以为擦边没问题,不排除是狡辩和强词夺理。擦边行为肯定是律师职业形象所不允许的,不违反刑法,不代表不违规不违德。用这种观点来为擦边开脱,不免让人很是无语。至于说穿着衣服跳舞,不算擦边,我是拉丁舞学习者,爵士舞爱好者,擦边女律师跳的以爵士舞为主,爵士舞一定是注重整体动作,手、头、肩、胸、胯、臀、腿、脚这几个肢体动作的协调,可擦边女律师在短视频中刻意突出抖胸、扭胯臀腰的上半身动作,时常还配有迷离的眼神,伸出的舌头,完全符合挑逗的行为,在直播间口含梳子,短视频中更是有吐舌头、七夕、肛裂等等露骨的字眼,说这些不是擦边的律师,可能已经没有了最基本的羞耻感,对他们来说,这个擦边女律师跳舞时最好别穿衣服。还有些人说是羡慕嫉妒的人才会道德谴责她这种行为,这大可不必,做小三的肯定希望小三的群体能够壮大,擦边的人同样也是这种心理,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羞耻感。拉其它人下水,不下水就去诋毁,说是嫉妒她,没她长得漂亮,没她身材好,三观尽碎。律协内部倡导的律师职业道德,在有些律师面前,显得可笑之至,让律师放弃感性和道德谴责的权利更是毫无道理。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一个人内心的遵循。不遵守法律的后果很严重,因为它具有强制力,当一个人不愿意遵循道德时,自然会引来大众的道德谴责。只要不是过高的道德要求,势必会引来一些批评和指责,只要不是使用侮辱性的用词,这是不道德的人要承受的后果,总不能既做了不道德的事,又不让公众道德批判。律师也只有在执业过程中才不能使用道德评判,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法无禁止即可为”为准则,公众更不能剥夺一个律师道德谴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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