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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课堂】会计差错与会计舞弊之比较

更新时间:2025-03-27 17:24  浏览量:6

会计差错与会计舞弊之比较

一、会计差错与会计舞弊的区别

会计差错指的是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非故意的过失。财会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在会计核算中发生的各类错误。会计舞弊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舞弊强调的是出现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它与会计差错有相同或相近的形式,但却有本质上的不同。

(一)会计差错属无意识的过失行为,不需要伪装和掩饰,而会计舞弊属于有意识的不正当行为,舞弊是见不得人的,是不敢公之于众的,需要伴有一定形式的伪装和掩饰,通过虚列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做假,一般很难让人发现。例如,出纳人员在登记现金日记账时,因笔误记错金额属于会计差错;为贪污公款而故意漏记,截留收入,则属于会计舞弊。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出于主观上的恶意。

(二)会计差错可能产生实质性后果,也可能只产生形式上的后果;而会计舞弊一旦得逞,往往导致实质性的后果,国家、集体也会因而遭受损失。例如疏于内部牵制、会计程序错乱等只产生形式上的后果;记错账目只会产生记录不实,而国家、集体一般不致受损;但利用内部控制薄弱、会计程序错乱,而故意记错账目,侵吞财物的会计舞弊行为,不但导致记录失真,而且会使国家、集体受损。

(三)会计差错一般都是个人过失行为,即使是群体过失,例如内部牵制机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也不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而会计舞弊一般可能是个人单独舞弊,也可能是多人串通舞弊,后者更具隐蔽性的危害性。

(四)在处理处罚方面,对于会计差错,一般是责令纠正;而对于会计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差错与会计舞弊的联系

(一)会计差错与会计舞弊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这是因为:第一,舞弊者出于隐瞒不法行为的目的,往往将会计舞弊做得好像偶然的会计差错,以便掩人耳目,制造搪塞抵赖的机会;第二,有些会计差错与会计舞弊一样,在客观上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和危害,例如因会计入员业务知识缺乏,多计当期费用的会计差错,也会导致虚减利润,少交税金的严重后果;第三,会计差错如不及时发现纠正,往往会被有不良目的的舞弊者所利用,演变为会计舞弊,例如,经费核算人员对费用报销业务多记借贷双方会计科目金额的差错,就容易被出纳人员利用来侵吞公款。

(二)对于会计差错与会计舞弊行为在审计方法方面比较接近。由于差错和舞弊存在着上述联系,要想查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差错和会计舞弊行为,所采用的方法是相同的。在审计会计差错和会计舞弊的实务中,通过常规审计方法发现错弊的迹象时,应当采用逻辑推理、实物盘查、笔迹鉴定、疑点核查、证人面询等多种查证方法,以查验舞弊的存在状况,正确区分差错与舞弊的性质,以便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