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公告
更新时间:2025-04-10 12:04 浏览量:5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2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贴近现实生活,展现新时代新气象新成就的现实题材作品;坚定历史自信、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围绕2025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2026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的重点革命题材、重大历史题材作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当代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具有艺术内涵和价值的作品;依托首都文旅资源,聚焦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具有浓郁北京人文特色的作品;助推“演艺之都”建设,引领演艺新业态、新场景,激发演艺消费活力,吸引京外、境外观众,推动首都演艺市场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的文旅融合作品。
二、资助范围
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跨界融合作品等。
申报作品为原创或改编的舞台艺术作品,应具备完整成熟的戏剧文本、呈现样式、排演日程和运营规划,且在2025年4月30日前未安排营业性演出。
申报主体在近三年内应作为独立出品方或制作方,生产并演出1部及以上舞台艺术作品(在申报系统“申报主体艺术简介”中注明),且具备营业性演出资质。
(二)滚动资助项目
申报作品应具有较高的艺术品质、较好的社会反响与市场运行能力,能够在现有基础上打磨提高,并能够长期演出(在京展演、赴外巡演)。
1.曾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新创资助的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15场,其他艺术门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20场。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应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剧场,其他艺术门类对剧场座位数不做要求,立项后未标明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字样的演出场次不计入有效场次。
2.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演,具备提升潜力的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2020年1月以来首演的,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30场,其他艺术门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50场;2021年1月以来首演的不少于以上要求场次的80%;2022年1月以来首演的不少于以上要求场次的70%;2023年1月以来首演的不少于以上要求场次的60%;2024年1月以来首演的不少于以上要求场次的50%。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应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剧场,其他艺术门类对剧场座位数不做要求。
3.新排、重排或复排复演的经典作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纳入中外舞台艺术经典,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持久性艺术魅力,且在当今依然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和社会意义,通过新排、重排或复排复演既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又能提升城市人文经济效益。
曾获得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舞台艺术作品加工提高、滚动资助、演出奖励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配套资助项目
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代表北京市参加国家级展演活动(全国戏曲(北方片)会演暨梆子声腔优秀剧目展演、第十四届全国民族器乐展演、第十四届全国舞蹈展演、第十二届评剧艺术节、第二届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第十届中国京剧艺术节、纪念西南剧展80周年暨第八届全国话剧优秀剧目展演、第九届中国昆剧艺术节)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参加展演活动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相同作品参加多个国家级展演活动的,仅资助其中一项。
四、资助额度
1.新创资助项目额度:歌剧、舞剧、音乐剧不超过400万元;杂技剧不超过300万元;戏曲、话剧不超过250万元;儿童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超过120万元;木偶剧不超过100万元;跨界融合戏剧艺术、综艺表演形式不超过100万元;小剧场戏剧不超过80万元;皮影戏不超过60万元;曲艺不超过50万元。
2.滚动资助项目额度,一般不超过同类新创资助项目额度的60%。
3.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代表北京市参加国家级展演活动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五、资助方式
新创资助项目、滚动资助项目,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70%;配套资助项目不受此限。
新创资助项目、滚动资助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往年立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项目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资助总额的80%;项目完成所有实施计划并经结项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相应资助资金。配套资助项目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新创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创作、创排环节,不支持项目演出经费。滚动资助项目、配套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修改提高及宣传推广环节。
六、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在符合资助类型要求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2022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申报作品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及其他法律问题。
3.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项目主创人员应以北京属地创作人员为主。
4.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须为申报主体正式职工。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6.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以相同内容接受其他北京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7.由本市与外省市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申报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应在创作演出上处于主导地位,并拥有申报项目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与合作单位的相关约定协议。
(二)实施要求
申报项目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应能立即实施,且能够在2026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
新创资助项目、滚动资助项目须在北京市进行首演,且须完成不少于8场演出。其中,须在北京市完成不少于5场营业性演出,其余场次可安排京津冀巡演或在主流网络媒体平台上进行线上付费直播演出。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90分钟(儿童剧、小剧场戏剧等可适当放宽时间要求),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应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剧场。
七、申报方式
1.申报受理期:2025年4月10日—2025年5月20日。
2.申报主体可自2025年4月10日起,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评审管理系统(http://111.206.218.51),查看本年度申报公告及申报表(样表),按规定填报并上传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避免集中在申报后期遭遇网络拥堵,延误申报。
八、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主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2023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24年度12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凡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及团队,须提交合作意向书。
(七)申报主体须及时落实自有资金以保障项目实施,提交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新创资助项目,须提交完整戏剧文本及相关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歌剧、音乐剧项目,还须提交男女主人公咏叹调、重唱、合唱、序曲、幕间曲小样各1首及相应乐谱。申报民族管弦乐、交响乐项目,还须提交各乐章部分小样及相应曲谱。申报跨界融合戏剧艺术项目,还须提交排练视频。申报舞剧、杂技剧项目,还须提交部分内容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综艺表演形式项目,还须提交艺术构思。
2.申报项目如为改编作品,须注明原作品名称及作者,如原作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须提交原作者或原作版权拥有人的授权文件。
3.申报滚动资助项目,须提交戏剧文本修改稿、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和完整演出视频,并按要求提供海报、场次证明(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场租合同及发票)、演出收入结算单、市场反馈材料等。
4.申报配套资助项目,须提交奖励证书或有效证明文件及奖励拨付证明、完整演出视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