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大妈被告上法庭索赔60万,结果大快人心!
发布时间:2025-09-10 10:01:31 浏览量:1
一场普通的广场舞,一次意外的猝死,一场60万元的索赔。法律究竟如何认定自发性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责任?且看法院怎么判。
一、跳舞猝死,家属索赔60万
陕西西安清晨的广场上,一群老年人正随着音乐翩翩起舞。刚退休的李大爷被热闹的氛围吸引,加入了舞蹈队伍。组织者王阿姨热情地招呼这位新成员,还亲自示范舞蹈动作。
没想到跳着跳着,意外发生了——李大爷突然倒地不醒!王阿姨和周围人赶紧拨打120,现场进行了急救,但最终没能挽回李大爷的生命,医院诊断死因为猝死。
事发后,李大爷家属一纸诉状将王阿姨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家属认为,作为活动组织者,王阿姨应当对参与者的安全负责。
二、法律怎么说?组织者≠保险箱
这事儿看着挺揪心的,但法律自有公断。咱们来看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怎么说:“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不是出了事组织者就一定得负责,得看组织者有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
在本案里,王阿姨作为群众性跳舞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但她是否担责,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广场舞是群众性文体活动,具有自发性,王阿姨组织活动未收取任何费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跳舞,对自身身体状况应有基本了解和判断,也该知晓参与活动可能存在风险;李大爷突发意外后,王阿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还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心肺复苏,已尽到常人在当时情况下能做到的救助义务 。
所以,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王阿姨在这起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履行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对李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网友炸锅:这锅该不该背?
这事儿放在网上,观点立马分成好几派:
理解家属派:“家里老人突然没了,家属情绪激动可以理解,走法律程序是他们的权利。”
支持大妈派:“大妈太冤了!好心组织活动还被告,以后谁还敢组织老年活动?”
中间理性派:“双方都不容易,但法律终究要讲证据和道理,不能谁惨谁有理。”
说实话,大多数网友还是支持法院判决的。大家都觉得:自发性活动组织者不是无限责任人,要是出点事就让组织者赔,以后没人敢组织任何活动了。
四、结论:情归情,理归理,法律归法律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大爷家属的诉讼请求,王阿姨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判决给我们普了几个法:
1. 自发性群众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不是无限责任;
2. 参与者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有首要责任,特别是对自己身体状况要有数;
3. 事后积极救助是关键,这往往是认定是否尽到责任的重要依据;
4. 法律不苛求普通人具备专业急救能力,只要求采取常人合理的救助措施。
这个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不能让善心人寒心,也不能让正常社会活动因为可能的风险而停止。
当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组织活动时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适当了解参与者的身体状况,学点基本急救知识,关键时刻能救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