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观察丨“划边界 明算账 搭舞台” ——解读1192号文的制度创新与价值展现
发布时间:2025-09-19 16:54:25 浏览量:2
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以下简称“1192 号文”)。业内专家表示,1192 号文是《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重要补充,其明确了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项目的价格机制,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社会资本对就近消纳项目的合理投资。今后,这些项目将定位于“生产型消费者”,在储能配置、系统调控等方面“下真功夫”,“自己发的电自己用,自己的安全防线自己建”。
厘清责任“划边界”,安全兜底有保障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新能源发展的前提,1192号文首要破解的便是就近消纳项目的责任界定难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能源政策与市场研究院副处长程晨璐指出,1192号文围绕安全、系统、社会“三大责任”展开设计,其中安全责任是首要基石。文件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需以电源、负荷、储能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安全责任界面,这一规定从源头上厘清了项目与公共电网的权责划分。
为强化安全保障,政策设置了刚性技术标准: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更提升至35%。同时,1192号文要求项目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电网企业在发电、储能等关键关口安装计量装置,实现电量数据精准溯源。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委员尹明认为,这种设计将部分安全保障责任从公共电网转移至项目自身,倒逼项目提升规划建设与运营调控能力,尤其需通过适配储能技术强化灵活调节能力,确保“源荷储”系统自主平衡,与公共电网形成新型的责权关系与服务付费关系。
成本分摊“明算账”,公平负担促长效
成本合理分摊是新能源就近消纳可持续发展的核心,1192号文创新性地构建了“稳定供应保障费用”体系,彰显“谁受益、谁负担”的公平原则。程晨璐强调,此前因就近消纳项目下网电量少,若按传统电价模式执行,电网投资运行成本易向其他用户转嫁,形成不公平负担。新政策通过价格机制设计,让项目公平承担保供责任。
在输配电费方面,政策推出单一容量制电价。月度容(需)量电费计算方法为: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国网能源研究院研究员田士君认为,这一设计形成有效激励:项目变压器利用率越高,度电输配电成本越低,既避免了“大马拉小车”的资源浪费,又引导企业通过配置储能、优化负荷提升自平衡能力。
在系统运行费方面,田士君认为,“项目暂按下网电量缴纳,且暂免自发自用电量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既衔接现有机制,又适度减轻项目负担,同时保障了交叉补贴机制的可持续性。对于大数据、化工等高可靠性需求行业,政策允许保留两部制电价选择,兼顾了安全需求与政策弹性。此外,单一容量制输配电价机制也是对现有输配电价制度的重大创新,推动我国输配电价体系完善。
市场主体“站C位”,多元发展拓空间
市场化是新能源就近消纳的最终方向,1192号文明确了项目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参与规则,为其融入电力市场体系铺平道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发展研究院杨萌指出,政策填补了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的身份界定空白,围绕“边界清晰+责任对等”建章立制,为行业发展提供稳定预期。
记者注意到,1192号文明确项目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并实行差异化市场管理: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上网电量交易按市场规则执行;未连续运行地区,原则上不向公共电网反向送电。这种“因地制宜”的设计,既发挥了市场价格信号的调节作用,又防范了系统安全风险。
同时,政策要求项目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杨萌认为,这一安排将倒逼企业提升市场博弈能力,通过技术创新与成本控制赢得竞争优势,同时避免政策补贴扭曲市场价格,推动新能源就近消纳从“政策试点”转向“市场常态”。
上述专家表示,1192号文的出台,是我国新能源政策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的重要标志。通过责任厘清、成本共担、市场融入的系统性设计,政策既筑牢了安全底线,又释放了市场活力,将为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注入强劲动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迈向新阶段。
责任编辑:于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