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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歌舞娱乐经营活动,虎门一公司被查!

发布时间:2025-09-28 10:55:29  浏览量:2

近日

经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和前期摸底调查

虎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一起

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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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线索资料,在金洲社区某大厦内,执法人员对某娱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该公司内设置了5间包房,包房内均有KTV点歌设备、麦克风等,其中一间包房内有顾客正在唱歌消费。执法人员依法对包房的相关消费记录进行查看,并对企业的负责人刘某进行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刘某承认,该公司在未取得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歌舞娱乐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普法教育,责令当事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涉事企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案人员提醒:在没有取得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经营许可、消防验收等手续擅自开展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备案程序。镇相关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规范管理经营行为,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娱乐消费环境。

以案说法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