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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两人酒驾被查,一人竟是第5次酒驾!

发布时间:2026-01-13 18:19:47  浏览量:8

2026年01月09日09时55分许,临颍县交警大队超限中队在107国道932公里(临颍县107国道环保尾气检测站)处日常工作中,查获一名第5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严重违法行为人刘某某。

当时刘某某驾驶一辆豫AX****黑色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检查站时,面色慌张,不由引起了民警的高度警觉,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刘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64mg/100ml,系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更为离谱的是:经查询,刘某某2015年07月12日因

醉酒

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1年;2020年07月10日因

醉酒

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20年11月19日因驾驶证吊销期间

饮酒

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2023年09月09日因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

饮酒

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十二支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700元。

驾驶员刘某某本次为第五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所驾驶机动车状态为未年检,未按规定购买交通强制保险,此种对法律和生命的漠视令人瞠目,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等待他的必是法律的严惩。

1月11日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辖区人民路组织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20时许,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即将驶入检查区时突然加速,试图拐弯逃离,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随后将其拦停。经酒精检测,结果为79mg/100ml,驾驶人焦某某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经查,焦某某仅持有C1驾驶证,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系准驾不符,同时,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

焦某某称自己当晚与朋友聚餐时饮用约2两白酒,饭局结束之后其抱着“不会遇到交警”的侥幸心理,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

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驾驶证记30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