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舞台上的法律世界:“救时宰相”何以成为“枉法奸臣”?
发布时间:2026-04-13 18:49:09 浏览量:1
谈及中国传统文化,戏曲往往是人们脑海中最先浮现的生动文化意象。它以鲜明的民族特色、完整独立的表演体系,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璀璨瑰宝,不仅在世界剧坛独树一帜,更成为全球公认的中国文化符号。除了鲜明的特色,悠久的历史与鲜活的生命力,也是戏曲成为民族集体记忆的关键所在。中国戏曲与印度梵剧、古希腊戏剧,是世界上公认的三种最古老的戏剧形式,其中唯有中国戏曲至今仍活跃在现实舞台,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在艺术价值与文学价值之外,戏曲还有另一个精神维度——它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生,承载着一个完整而鲜活的民间法律世界。
秦腔《回荆州》戏画(明代藏版),出自《中国戏曲志·陕西卷》。
戏曲中的法律世界
从舞台艺术到民间法治
河南南阳汉墓中出土的汉代画像石《东海黄公》,现藏于南阳市汉画馆。
戏曲的起源可追溯至早期社会以“娱神”为主要目的的祭祀乐舞。如《周礼》中记载的《大韶》《大武》,便是周代祭祀乐舞的主要代表。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以“娱人”为目的的乐舞演出开始出现,并在民间不断丰富发展,《诗经》中的“风”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至秦汉,随着民众娱乐需求的提升,融合音乐、歌舞、角抵、杂技等诸多表演形式的“百戏”应运而生,并形成有人物、有故事情节、有化妆的表演形态。这一时期被称为戏曲的胚胎时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剧目是《东海黄公》。
隋唐时期,梨园艺术高度发展,逐渐孕育出戏曲雏形,衍生出更具戏剧性的歌舞戏与参军戏。这一时期的表演中,已有讽刺政治、批判现实的内容,戏曲的批判功能就此逐步发展起来。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民间大规模娱乐场所“勾栏瓦舍”出现,在此表演的戏曲也真正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登上历史舞台。至元代,元杂剧的兴起将中国戏曲推向鼎盛——戏曲不再是单纯的娱乐活动,更成为民间抒发美好愿景、批判社会现实的重要载体。关汉卿笔下揭示司法黑暗的《窦娥冤》,便是其中的不朽经典,流传至今仍备受观众喜爱。明代以降,戏曲的社会价值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明清两代,统治者通过律法规制引导戏曲创作,使戏曲逐渐成为教化民众的重要手段,大量蕴含家国情怀、仁孝节义、忠奸是非理念的剧目不断涌现。与此同时,戏曲也进一步民间化,衍生出缤纷多彩的地方戏,逐渐形成当下348个戏曲剧种的格局。
从戏曲的发展脉络来看,无论是从“娱神”到“娱人”,还是从“批判”到“教化”,戏曲始终与法律紧密相连。尤其作为民间艺术,戏曲一直是中国民间法律文化的核心载体。传统社会中,法律在民间的传播与普及、民众对法律的认知与遵守、民间法律形态的形成,基本通过戏曲得以塑造和呈现。这也成为近代梁启超、柳亚子、陈去病、汪笑侬等知识分子,提出以戏曲为民众学堂、推行“移风易俗”的历史依据,亦是陕甘宁边区以“新戏曲”开展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可以说,在戏曲舞台之上隐藏着一个完整真实却被长期忽视的法律世界。而在众多地方剧种中,秦腔凭借其独特的历史积淀与传播优势,成为揭开这个“隐蔽”法律世界的绝佳切入点。
秦腔里的法律故事
从“娱神之乐”到“教化明心”
在现存的348个剧种中,秦腔不仅是最古老的剧种之一,且擅长演绎法律主题,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
唐代韩休墓葬壁画中的唐代歌舞戏《踏摇娘》,现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
地处黄河中上游渭河流域的陕甘地区,古称“秦地”,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这里既孕育了中华法系的早期雏形,也诞生了秦腔的早期形态,二者在祭祀乐舞中实现融合。至西周,法律从祭祀仪式中逐渐独立出来,早期秦腔也发展为《诗经》中的“秦风”,成为统治者体察民情与治理国家的重要参考。从秦至唐,在“秦风”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秦声”,以百戏的形式演绎民间生活百态,其中不乏法律故事,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一出反映家庭暴力的歌舞大戏《踏摇娘》。宋元时期,“秦声”以杂剧形式演绎各种公案故事,批判社会现实问题,一出《风雨像生货郎旦》将冤案平反的情节演绎得大快人心,成为流传甚广的经典剧目。
进入明代,“秦声”发展为形态成熟的秦腔,并跟随军队与商队进行演出,影响范围不断扩大。至清代,秦腔流播全国,成为梆子戏的鼻祖,深刻影响了全国多个地方剧种的形成与发展。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秦腔的教化功能不断强化,在“关学”文人的引导下,形成了数量庞大、体系完整的法律剧目,这些剧目在社会治理尤其是边疆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秦腔《火焰驹》剧照(2026年三意社的演出)
据统计,秦腔剧目数量达上万本,居全国剧种之首,目前内容完整的传统秦腔剧目有2600余本,其中以法律为主题的有600余本,内容涵盖婚恋、家庭、恩怨、公案等多个法律文化类型。清代剧作家李芳桂创作的“十大本”最具代表性,其中六本均为公案戏,其笔下的《火焰驹》更是被拍摄为戏剧片,成为秦腔最早搬上银幕的经典,至今仍常演不衰。除剧目中的法律故事外,秦腔中还蕴含脸谱、道具、服装、语言、建筑、文物等丰富的法律相关元素。其中,脸谱最具代表性——秦腔脸谱遵循“红忠、黑直、白奸”的程式,以颜色寓意人物性格,如张居正的白色脸谱,象征着奸诈阴险,与戏曲中对其“枉法奸臣”的形象塑造高度契合,成为法律善恶判断的视觉符号。通过研究秦腔中的法律文化,能更深入地理解其在民族融合、社会治理、制度认同、价值教化等方面的社会功能,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秦腔《假金牌》中张居正的脸谱(陈思思绘制)
戏曲中的公案往往源于真实的历史,秦腔《假金牌》中将张居正塑造成“枉法奸臣”的反差,恰恰揭示了传统法律运行中最深刻的矛盾:制度设计的理性与基层执行的感性之间的巨大鸿沟。
《假金牌》中的公道与人心
从“名相”到“奸臣”的
公道之辩
秦腔《假金牌》,别名《孙安动本》《三打洞》《三上殿》,大致创作于明代,最先流行于晋陕大地,至清代随秦腔流播全国,逐渐成为河北梆子、豫剧、山西晋剧、晋北梆子、山东柳子戏、京剧、越剧、绍剧等多个剧种的经典剧目,至今仍在戏曲舞台上常演不衰。
《假金牌》的核心剧情,围绕“法度”二字展开:给事中孙安查得当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之子张秉仁强抢民女崔氏、逼死崔氏的丈夫,强迫崔氏改嫁。地方官吏畏惧张居正权势,徇私枉法、篡改案卷,让行凶者脱罪。孙安弹劾张居正,却被张居正屡屡扣押奏折,阻断其向皇帝直诉的渠道,甚至私造金牌、伪造诏命,欲假借皇权将孙安治罪。最终孙安抬棺死谏、三上金銮殿,持假金牌入朝回奏,让作恶者受到惩处。
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广泛流传的戏曲文本中,被塑造成反面人物的,竟是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明代重臣张居正——剧中的他,是纵子行凶、欺压百姓甚至密谋造反的“枉法奸臣”,以象征奸诈的白脸脸谱示人。这与正史中张居正“救时宰相”的评价形成鲜明反差。为何一位被史家誉为中兴名相的人物,在民间文化记忆中会呈现截然不同的面貌?这一反差,为重新审视张居正变法的成败提供了独特视角。
明代万历初年,内忧外患交织,吏治松弛、财政匮乏,统治面临严峻挑战。时任内阁首辅的张居正临危受命,辅佐年幼的万历皇帝,以整饬纲纪为突破口,推行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变法改革举措:以考成法强化官员考核,整顿积弊已久的官僚体系;推行全国土地丈量,清查隐匿田产;实施“一条鞭法”,统一赋役征收,增强国家财政能力。这些措施在短时间内扭转了明王朝积弱之势,使国库充盈、边防稳固,实现了“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治理成效,史称“万历中兴”,张居正也因此被后世誉为“救时宰相”。
然而,这种以强化皇权与提升行政效率为核心的改革路径,在实践中逐渐显现出诸多局限,最终导致改革成效难以持久。在考成法的落实中,有官员为完成考核指标、谋求升迁,层层加码追征赋役、盘剥百姓,催生出大量酷吏,各类惨无人道的刑罚被用于对付欠缴赋税的民众。明代官员郭惟贤曾评价:“立法适中,则其法可久。自往时辅政者,以考成之法,绳天下地方诸臣,奉行太过,文罔日密,民命日残。说者谓海内元气虚耗,多由于此。”精准点出了考成法推行过度带来的弊端。清丈土地之法在推行中,也同样出现与制度初衷相悖的问题。部分地方官吏为追求政绩,虚报丈量数据,随意扩大田亩数额,甚至将荒地、坡地计入农民名下征收赋税。与此同时,豪强地主通过贿赂官员,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赋税转嫁到普通农民身上。“一条鞭法”也因部分地方官吏在制度规定之外另行加派赋税,形成“条外有条,鞭外有鞭”的局面,使百姓的实际负担不减反增。
虽然张居正变法改革在短期内实现了“国库充盈、政令肃清”的治理成效,但改革过程中基层社会承受的压力,成为民间文化对其产生负面评价的重要原因。纵观历史,许多变法改革都会给百姓带来现实负担与生活压力,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在民间积累不满与怨怼,而改革主导者也往往会成为戏曲中被唾骂的对象。因此,秦腔传统剧目中,多有对变法改革者的控诉,他们在叙事中多被塑造为大奸大恶的反面人物,常在公案戏中以制造冤案、荼毒百姓的奸臣酷吏形象出现。除《假金牌》中的张居正外,秦腔《一笔画》中的王安石、《兴汉图》中的王莽等,均属此类形象。
戏曲中的反面形象,在某种程度上是民间社会对改革成效的真实情感表达。《假金牌》中张居正形象与历史的反差,正体现了制度理性与社会感受之间的微妙关系。由此可见,法立于人心,方能行之久远;治成于共识,方可稳固长存。大幕开合,戏文流转,生旦净丑的演绎里、唱念做打的腔调中,藏着民间对是非曲直的朴素判断,对公道正义的执着期许。锣鼓声歇,余韵悠长,那些戏文里关于法与人心的答案,直到今天,依然能让我们有所触动、有所沉思。
[作者陈思思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本文系中国法律史学会2025年后期资助项目《论秦腔传统公案戏中的“关学”法治观念(25HQYB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