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在即,请看一位多年坚持调研的教授的满满干货:不能让民企“戴着脚镣”跳舞
发布时间:2025-05-10 01:04:00 浏览量:3
文/卢 勇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围绕民营企业关心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
本文作者卢勇教授系江苏省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特邀专家,江苏民营经济统战研究协同创新基地负责人兼首席专家,长期聚焦民营经济及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专注经济和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且看看他的思考与建议。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江苏省也正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这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史上的大事,对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依法施治制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也必须认识到,我们不能满足于在顶层做规划、做规范,更应多了解基层,尊重底层逻辑,着眼民营经济实际,多理解民企不易,坚持顶层设计与底层逻辑的统一,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顶层设计的主要聚焦。
多年来的调研发现,当前民营经济面临着诸多累积下来的矛盾和新发的问题,民营经济困难重重,严重掣肘民营经济活力。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传统文化的因素,也有意识形态的制约,还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落实层面的问题。我们很多的规范、要求和做法理论上当然是对的,但企业是由人组成的,不可能完美无缺。如果不顾客观实际,搞得规范太多、标准太高、要求太严、检查太频,而且变动太快,行政行为又倾向于“一刀切”,搞动辄得咎,就是在迫使民营企业“戴着脚镣”跳舞。长此以往,会挑战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约束民营经济发展后劲,影响社会经济发展预期。下面仅从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期待对江苏立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借鉴价值。
“第三方”制度的困扰
实施“第三方”制度旨在弥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能力“不足”与专业“不能”的问题。但施行第三方机制后,民营企业遇到了更多不能不面对、又难以面对的问题:既然是“专业机构”,查不出问题是水平问题,查出更多问题、更深层次的问题,才显出技术精湛、专业高超。因此,“第三方”就是奔着问题来的,没有问题或者问题不多、不尖锐绝不收兵,企业只能疲于应对。能检查出问题也行,但各第三方履职侧重和标准不一样,经常出现各唱各调、标准打架的情况,企业因此陷入莫衷一是。虽然是“第三方”,毕竟代表了政府,企业一把手一般都要出面以示重视,这种挤出笑脸搞迎来送往,挤占了老板不少精力,难以聚精会神谋发展。当然,“第三方”是否按程序检查、是否做到标准透明,也未必“专业”。但这种不“专业”,并非出于专业能力不足,而是出于组织或个人利益,同样令企业头疼。
为解决检查过频过多的问题,现在一些地方搞多部门联合检查。但最近在苏南调查发现,这个机制也一样令民营企业挠头。多部门检查,只有一个部门检查出问题或只有一个部门检查不出问题,都显得不那么“协调”,从而该机制其实刺激了多找问题、多提问题、多提出整改要求的冲动。对一些问题如何整改,检查组本身可能也没有答案;换作他们来管理企业,这些问题同样存在、同样难解,这样的检查只能被理解为“挑刺”。一些企业因此感叹,企业有问题(主管部门)不来,(主管部门)来了就有问题。
用工环境的干扰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颁布,就一直遭遇各方质疑,近二十年过去,民营企业用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合同法》实际已越来越不合时宜,质疑声浪越来越大。
一是一刀切。从世界五百强企业到龙头企业到中小微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面临着完全一致的用工条件。以个体户为例,他们可能都没能力给自己购买社会保险、保证最低工资,也缺乏较高的法律意识,其行为行事方式还主要停留在“人情”思维,却必须要给所雇员工签订合同、缴纳社保、保证一定的工资水平,这严重脱离了中国9成以上民营经济组织现状,也脱离了其合规合法能力。
二是麻烦不断。与员工炒老板鱿鱼轻而易举,几乎没有门槛不同,老板辞退员工越来越难,动不动就惹上仲裁、闹上法庭,而且9成左右民营企业根本赢不了。据苏南某地的数据,近年来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数量在不断攀升,仲裁与裁判难度在不断加大,缠诉现象不断增多,耗散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不说,民营企业因此负担太重、麻烦不断,有的企业因此倒闭。
三是民企历史包袱太重。2019年社保入税,社保缴纳才开始规范,此前社保不缴纳、缴纳少等是普遍现象。其原因不独在企业,但后果一般都是企业在承担,而且是在加倍承担。这些原因包括:社保制度不健全;民营企业过度追求利润目标、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劳资双方协议不缴纳;社保标准过高,约束企业缴纳积极性。但社保追缴制度、特别是一天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强制收取,让无数民营老板背上沉重包袱。根据某县级劳动法庭统计,社保滞纳金超过本金的情况不在少数,企业即使想补缴社保,也会因高昂的滞纳金而却步,从而制约了社保追缴;根据推算,如果要求所有民营企业按照现行社保政策和标准缴纳或追缴,大多数民企只能关门倒闭;有预测认为,未来两三年,社保问题有可能会成为不少民企的灭顶之灾。
四是劳动者欺诈和碰瓷。部分劳动者就业的目的不是凭双手创造财富,而是专门钻《劳动合同法》空子,通过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故意不缴纳社保、消极怠工,甚至自残自伤等办法碰瓷儿或敲诈企业,不少企业因此损失惨重甚至倒闭。令人担忧的是,劳动碰瓷、劳动欺诈呈现“职业化”“专门化”态势,甚至出现团伙作案;一些无良律师加入其中推波助澜,对企业经营构成巨大危害。
五是劳资关系恶化。因负担太重,压力太大,企业难以完全按《劳动合同法》履职,这被普遍认为是刀尖上跳舞,企业不仅担惊受怕被查处,还被员工骂“黑心老板”“无良企业”;随着员工文化素质普通提升、法律意识增强,企业需时时提防员工各种追讨、追缴或做局;而劳动者手握《劳动合同法》,一旦合法但不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会加大怨气,加深劳资矛盾。
失信惩戒机制的失当
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十多年。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不当运行,也给一些民营企业经营造成危害。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这个纳失前提条件被有意无意忽略,把一些“诚实而不幸”的民营老板们拖入“失信”这个不测深渊。
近年来,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民营企业三角债本身比较严重,加上一些政策变动、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欠债、银行不讲信用提前收贷、断贷等,导致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流动性不强,甚至直接失去流动性,影响或制约偿债。一些地方在处理这类纠纷或矛盾时,不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而是笼统“纳失”,而且有限责任无限化现象突出:一旦企业被“纳失”,掌门人、主要股东甚至他们的家属,都会拖入偿债深渊;一些联保企业、特别是其中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也难逃厄运,好企业可能硬生生拖成信用不良、甚至被拖垮。主要管理者一旦“纳失”,企业可能立即停摆,从而将整个企业拖入无底深渊,加剧偿债不能,因此反而恶化整个信用环境。
几点思考和建议
企业经营本身就意味着风险,风险来自于政治、经济、文化、市场等领域,与企业整个生命周期相随,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不能理想主义地要求民企事事、时时、处处无瑕疵、无风险。否则,可能存在转嫁行政责任的嫌疑,不仅消除不了风险,还会无限放大风险。建议以法治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即应积极回应民营经济人士的合理关切,正视民企经营风险的客观性,从民营经济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入手,多谈“促进”,少谈“规范”,着力解决一些实际难题。据此提如下建议:
一是对民企适度“容错”。从政商关系看,十八届三中全会声明“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即就是市场在政商关系中居于核心位置,政府要正确履职,善于为市场做一些服务的、辅助的、促进的、纠偏的工作。江苏立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需进一步捋顺政企关系,不能用错位的甚至倒置的政企关系,捆束民企手脚,切勿让竹扶梯放陡一点危及安全因此罚款,以及化学危险品废料桶上没有标注“危险品”就必须“纳失”这样的逻辑泛滥。要进一步规范各类行政检查,立法要突出政府服务职能,规范第三方行为。
二是优化民企用工环境。我省立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可以率先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扩围政策、社保减免与缓缴政策、社保及滞纳金追缴、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与待遇调整、企业社保补贴与优惠政策等领域,对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及大企业进行区别化对待,立法推动社保政策差异化;严格落实社保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的规定,提升企业补缴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立法要规范协调人社部门及法院工作,通过信息共享、建立劳动“黑名单”内部通报制度等办法,打击劳动欺诈和劳动碰瓷,严厉打击就业领域的刑事犯罪活动,为企业用工安全提供保障;倡导行业自律,规范执业律师行为,引导劳动者依法依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失信机制运转。要立法推动银行、政府、行业等信息共享,借用大数据手段,依企业“失信”原因,对那些“有能力拒不偿还”的企业进行“纳失”,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中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要立法避免信用惩戒一个标准、一个尺度、一刀切,应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分门别类采取惩戒手段;要特别注意非企业原因导致的企业“失信”,对因政府欠账不还、银行责任等造成的企业偿债“不能”,如果非要追究企业“责任”,要立法规范政府或银行等责任,至少要承担连带责任;要豁免因政策变动、突发环境因素(火灾、地震等)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最终形成的偿债“不能”。
四是发挥工商联和商会作用。我国商会组织已经过多轮改革,发端于2015年的政会脱钩也已进行了十年,但与脱钩改革相配套的政策远未跟上,导致不少商会组织只脱钩或假脱钩,商会实际作用有限。江苏立法要与时俱进,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强化政府服务,强化商会作用,建立更规范、更科学的政会关系。重点之一,是专章界定商会作用,要以政府职能转移为前提,将政府购买商会组织服务制度化,激活商会活力,发挥商会自律、专业的作用,做好行业或会员服务,减轻政府行政压力。这些服务包括专业咨询、行业评价、督促检查等。重点之二,是强化商会自身建设,改善办公条件,优化人员配置,特别要加快推进商会专业化、专职化队伍建设,提升专职人员待遇,把专职人员数量作为商会成立和考核的条件,促进商会可持续发展和作用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