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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影”法律小课堂 | 守护每一个《小小的我》,歪歪扭扭也要活得精彩!

更新时间:2025-03-11 09:37  浏览量:2

电影《小小的我》讲述了一位20岁的脑瘫少年刘春和在高考后的暑假期间,勇敢冲破身心的枷锁,去儿童辅导机构试讲、在咖啡店兼职、考取驾照、练习打鼓为外婆圆梦舞台,同时也弥合了与妈妈的关系,并努力寻求着自己人生的坐标。在经历一个盛夏的蜕变后,他终于踏上了新的旅程。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刘春和的视角,看法律如何守护每一个“小小的我”。

01

影片中,刘春和报考了一所师范学校,但他的妈妈却不同意,认为他这样根本无法当老师,大学也不会录取他。那么,学校能否因为残疾拒绝招收刘春和?

学校不能因为报考人残疾而拒绝招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02

刘春和经过努力,获得了在咖啡馆兼职的工作机会。那么,暑期的短期用工能不能约定试用期?

不能。短期用工通常指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适用于一些临时性、季节性或项目性的工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03

高考结束后,刘春和到一家培训机构面试讲师。尽管刘春和的授课效果很好,但培训机构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没有录用他。该机构的行为合法吗?

用人单位虽有用工自主权,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影片中,刘春和符合培训机构的授课要求,培训机构却因身体条件差别对待刘春和,侵犯了刘春和的就业权利,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