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代的阅卷过程来看,舞弊是小概率事件,总体还是公平公正的
更新时间:2025-03-19 02:35 浏览量:2
清代的科举考试集历朝历代之大成,其制度可谓严密而完备。尽管也出现过舞弊行为,但是数量很少,就以乡试为例,总共开了112科,只出现了5次舞弊案。所以说,清代的科举总体还是保证了公平、公正性。
科举考试的原则是“凭文取士”,所以阅卷环节为重中之重。御史以乡试为例,与诸位简单讲解一下具体的阅卷条规。
各省乡试阅卷分为两个环节,即所谓的“外帘”与“内帘”,外帘主要负责考卷的弥封、誊录等事;内帘主要负责阅卷并录取。
1、受卷
受卷通俗地说就是“收卷”,受卷官一般都是从府佐贰、首领和州县正佐内,由正途出身的官员中选任。当考生完成考试时,将考卷送至“受卷所”交卷,受卷官按照交卷的顺序一手接卷、一手发“照出签”,考生拿到了照出签以后,就可以出贡院考场。
受卷官接受考卷之后,要按卷面与点名簿进行核对,还要检查考卷是否完整,所有程序都要记录在案。如果发现考生的卷子有污损或作弊行为,就要将其交送治罪,若是受卷官没有发现作弊行为或是默许不举,那么就要受到严厉处罚。
2、弥封
受卷官做好所有工作之后,将考卷统一送至“弥封所”,由弥封官委派工作人员将考卷中考生的本人填写的姓名、籍贯、年龄等一切个人信息内容,经折叠反转后用空白纸覆盖弥封,并在骑缝处加盖“弥封官关防”和“监临官关防”。
这个过程就叫弥封,也称“糊名”。考卷弥封过程中必须稽查纸页是否有丢失、割换,还要检查考卷是否有折角、针眼,以及纸条夹入试卷的现象,这也是为了防止考生作弊。弥封工作完成后,所有考卷将在监临官的监督下送至下一个环节。
3、誊录
弥封所讲考卷送至“誊录所”,然后由誊录书役用朱笔照着考生墨卷所书写的内容誊抄一篇,是为“朱卷”。最后送到阅卷官手里的一定是朱卷。
誊录时为了保持原考卷的状况,要求将考卷中的错别字原样照抄,不能更改一字。誊录完毕之后,誊录生要在墨卷卷尾处书写自己的姓名和籍贯,主持誊录的官员还要在朱卷卷面上盖印衔名。
科场条例中规定,誊录手不准携带墨笔入场,一旦发现有帮代他人篡改文字者,查出治罪。誊录完毕,朱卷和墨卷一齐交到对读所。
4、对读
誊录手都是人工抄写,难免出现抄错或漏抄的情况,于是就专门设立了“对读所”,再一次将朱卷与墨卷逐字逐句进行核对,目的就是要确保朱卷与墨卷一字不错。
对读是考卷进入内帘阅卷的最后一道关,对读生只能校对而不许干预书写,发现错误之后即将该卷打回誊录所重新誊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在朱卷末尾注明姓名、籍贯。
经过对读的朱卷、墨卷核对无误后,对读所官员盖印并书写官名全衔,然后再将朱卷、墨卷分开,并由外掌官封存并保管墨卷,以填榜时移交主考官核对。
考生的卷子经过以上四个程序之后,就进入内帘正式开始阅卷,同样阅卷过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1、阅卷方式
顺治朝首开科举时,乡试阅卷为“公阅公荐”,就是主副考官和同考官一起阅卷,然后录中考生。然而任何事情只要参与的人一多,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在考生数量不多的时候还勉强可行。
到了顺治十四年就停止了这一阅卷方式,改为“分房阅卷”,所以同考官也称“房官”,后来取中的举人就尊称其为“房师”。同考官进行初步阅卷并筛选出成绩优异者,然后再由主副考官决定是否录取和取中名次。
但是分房阅卷也为考官提供了舞弊的条件,就在实行分房阅卷的那一年,便发生了江南乡试与顺天乡试科举舞弊大案。这一科过后,又恢复了公阅公荐制度。
康熙十八年,鉴于公阅公荐效率太低,又改回分房阅卷,此后这一制度沿袭至科举制度废除。为了杜绝舞弊现象,也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条例。
外帘官将朱卷交至内帘后,由主副考官、知贡举等官在至公堂上,按照同考官人数进行抽签分卷。各省同考官的数量是根据考生多寡而定的,比如江南乡试有一万三四千人参加,同考官的数量有15人,那么就平均分配考卷。
同考官根据抽到的号按顺序入房封门阅卷,试卷随进随分,不能隔夜,也就是说房官必须在当天把手里的试卷阅完,一旦违反了阅卷规定,则将面临被指名题参的后果。
2、阅卷原则
考生能否录取,取决于三场考试的成绩。很多网上的文章都说乡试只看头一场,其实这一观点并不准确。
乡试阅卷向来都是要兼顾三场的,比如头场成绩很优秀,而二、三场不合格,那么也不能录取;如头场平平,而二、三场表现不俗,也可录取。
雍正六年出台了新规,阅卷时必须要将三场试卷全部阅完,头场虽佳,二三场草率者,不得取中。这一规定就是强调,不得专重头场而忽略后场。
分房阅卷有一个弊端,因为每房都规定有固定的名额,在抽签分卷的时候,往往出现考生水平差距悬殊的情况。比如某房分到的考卷质量高,而某房分到的质量低,而名额是固定的,这就会出现文章好的没取中,而文章一般的反而取中。
雍正七年出台新规,各房不再限定名额,某房中如果考卷质量高,那么就可以全部推荐给主考官;某房如果考卷质量低,那么也不能滥取。当主考官定下录取人数之后,再重新平均分配给各房。
3、阅卷时间
乡试阅卷的时限还是比较紧张的,顺治朝规定阅卷必须在半个月内完成,因为考生入闱的时间和发榜的时间都是固定的,留给考官阅卷的时间有限。阅卷时间不够,显然就会影响到阅卷的质量,容易出现人才遗漏的情况。
康熙二十六年规定,小省乡试仍照旧例,因为人数不多阅卷时间足够;中省宽限五日,大省宽限十日。如此以来原先固定的九月十五日发榜就变了,中省变为九月初十日,大省变为九月十五日,小省仍为九月初五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清代的科举制度方方面面都有详细的条例规定,基本上杜绝了考生、考官的舞弊现象。从几次科举舞弊大案来看,都是以“通关节”来实现的,而这一舞弊方式仅限于朝廷大员子弟,绝大多数考生都不具备这一先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