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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噪音扰民?《民法典》明确权责,综合治理守护“安静权”

更新时间:2025-03-26 08:27  浏览量:6

近年来,广场舞作为全民健身的重要形式广受欢迎,但其引发的噪音扰民问题也备受争议。如何平衡群众文体需求与居民休息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给出明确指引。四川三元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结合法律规范与技术实践,为社区噪音治理提供科学解决方案。

一、法律红线:广场舞噪音的法定责任

《民法典》相邻权规定

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噪声污染防治法》细化标准

公共场所管理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需对场所内活动产生的噪声承担监管责任,合理规定使用时间、音量限值。

分贝限值: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以居住为主的区域昼间噪声限值≤55分贝,夜间≤45分贝。

法律警示:若广场舞音量持续超标且调解无效,受影响居民有权向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投诉,并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现实困境:噪音治理的三大难点

标准执行难:多数广场舞团队缺乏分贝监测设备,主观判断易引发纠纷。

时间界定模糊:部分社区未明确划定早晚锻炼时段,导致“合理时间”争议频发。

执法成本高:管理人员不足,难以实现全天候动态监管。

三、三元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法律+科技+共治

基于法律框架与社区实践,四川三元环境提出“监测-降噪-疏导”一体化治理路径:

1. 智能监测:数据赋能精准管理

噪音自动监测:实时显示分贝值,超限自动报警,辅助社区划定音量红线(如晨练≤60分贝,晚练≤50分贝)。

2. 定向降噪:科技平衡多方需求

声波定向传输技术:通过定向音箱将声波集中投射至舞群区域,减少外围噪音扩散(外围降噪10-15分贝)。

案例:通过综合施策,成都市武侯区潮音水岸噪声投诉同比下降95%,回访满意率达96%,出警率同比下降90%,综合执法成本下降80%,以小成本实现大共治,可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推动辖区其他区域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不断开启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新篇章。

3. 空间规划与公约共治

“三限”原则:限时段(如7:00-9:00、19:00-21:00)、限区域(远离住宅楼50米)、限设备(禁用外置高音喇叭)。

居民-舞团协商平台:联合社区、物业建立“噪音治理议事会”,制定《广场活动自律公约》。

四、社会协同:构建安静人居环境

政府引导:将公共健身区纳入城市规划,优先选址公园、商业广场等非居住密集区。

公众参与:推广“安静社区”公益活动,培养“自律降噪”文化意识。

五、以案释法:司法实践明确裁判导向

典型案例:2024年南京市某小区居民诉广场舞团队噪音侵权案,法院判决舞队每日活动时间缩短1小时、音量降低20%,并赔偿居民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裁判要点:活动组织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长期超分贝、超时段活动构成侵权。

结语
广场舞噪音治理既是法律命题,也是社区治理能力的试金石。四川三元环境将持续推动“法治+科技+共治”模式落地,助力实现“健身不扰民,邻里共和谐”的宜居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