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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西利剑”第12期|医学鉴定检查是关键——什么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更新时间:2025-03-31 10:26  浏览量:2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

温某某

某省监狱刑罚执行科干警

罪犯

张某1

保外就医(续保)

2011年9月

温某某参与对罪犯张某1保外就医(续保)实地考察。

2013年9月、2014年9月、2015年9月

被告人温某某三次带队对罪犯张某1保外就医(续保)实地考察及对罪犯进行保外就医医学鉴定,考察期间,收受张某1家属送的土特产。温某某在带队考察期间未认真审查有关张某1在保外就医期间疾病治疗情况的证明材料,且在保外就医医学鉴定中,违反相关规定,允许罪犯张某1的妻子张某2及侄子张某3参与体检检查,对鉴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事前未严格保密,致使罪犯张某1有机会找人代替其进行头部核磁检查。

经查,2013年9月18日、2014年9月18日、2015年9月7日,罪犯张某1检查时所做MRI影像均不是其本人影像。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对罪犯进行保外就医医学鉴定过程中,收取罪犯家属土特产,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罪犯进行管理,致使罪犯张某1多次找他人替其本人做头部核磁检查,从而使罪犯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科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人员,其主观上应明知医学鉴定检查对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性,因私利而疏于管理,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温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什么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条文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 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 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 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知道多一点——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如何处理?

实践中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受人请托,收受贿赂后实施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对这种情形,应当以受贿罪和本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