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教师停职:性骚扰、保研舞弊?知情人爆料,法律如何亮剑?
更新时间:2025-04-20 11:59 浏览量:3
上次是一个院士,这次又是一个教授?近日,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实名举报,该校机械与车辆学院教师宫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不仅存在性骚扰,长期发生性关系,还存在保研舞弊,套取经费等等行为,引发广泛关注。目前,学校发布正式的情况通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对此,不少网友吐槽,怎么又是北理工?中国的学阀制度是应该引起高层注意了!
#北理工教师被举报师德失范已被停职#
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天凌晨,该校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学校已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连夜开展调查工作。
经初步核查,宫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基本属实。学校决定暂停宫某一切职务活动,后续核查结果、处置情况将及时公布。
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留言:北理工老师失德失范什么事?他干的什么?是性侵还是什么?
马上有疑似知情朋友回复:据举报者常同学透露,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初,宫琳多次对其进行骚扰并发生关系,导致其长期陷入中度抑郁和焦虑。
同时,宫琳还被指控在 2022 年保研环节泄露试题、操纵复试成绩,甚至在 2024 年两次违规套取科研经费用于公款吃喝。
还有不少网友吐槽:山西大同百姓叫强奸,湖南机场集团领导叫性侵,北理工老师叫失德。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三教九流都有!
还有不少网友质疑:具体是什么师德失范行为没说清,要么是莫须有,要么是说清后该校会名誉扫地!别人花几十万彩礼坐3年牢,你领着着工资白嫖,一句失德完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不少网友吐槽的,宫某可能涉嫌侵犯,甚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若存在胁迫或利用职权迫使发生关系,可构成强奸罪。但是,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强奸罪的受害对象通常是女性,本案中,举报人是男性,涉及的是男同关系,所以不涉及上述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韩剧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说,根据举报内容,宫某在2022年至2024年间多次对举报人实施性骚扰并发生关系,导致其长期抑郁焦虑。
如果这些情况属实,宫某利用学校教授的身份,持续性骚扰可能符合此条款,构成强制猥亵罪。
第二,举报人可以要求宫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党纪政纪处分!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从民事途径来讲,举报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如同上述分析可知,若双方关系被校方定性为“师德失范”,但实际涉及刑事犯罪,司法机关需介入调查,避免以行政处理替代法律追责。
同时,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明确,学校需将师德纳入招聘、考核核心标准,但部分高校执行流于形式。
并且,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师德失范可处以警告至开除,但实践中“停职调查”常成最终结果,缺乏司法衔接。
所以说,从现行规定来看,教育部要求对性骚扰、学术不端等行为“零容忍”,但若仅以师德处理(如调岗、取消评优),而忽视刑事追责,则难以形成震慑。
第三,宫某涉嫌保研舞弊与科研经费滥用:权力寻租的法律代价,或面临刑事责任!
从目前情况来看,举报称宫某在保研环节泄露试题、操纵复试成绩,并套取科研经费用于公款吃喝,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刑法》第385条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宫某确实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且还操作保研等等,是有可能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同时,套取科研经费若用于个人消费,涉嫌贪污。
同时,学校方面,除了通报问责之外,也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否则也要面临相应的责任!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不得在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否则将面临“一票否决”及撤销教师资格。
最后,正如网友所言:“师德是底线,法律是红线”,唯有双线并重,才能重塑教育净土!
本案中,若查实宫某存在性侵、贪污等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亮剑”,而非仅以“失德”掩盖违法。
(本文法律分析基于公开报道,最终结论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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