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舞厅结识女子回出租屋 拘禁强奸杀害毁尸,两主犯被核准死刑
发布时间:2025-09-19 10:47:37 浏览量:1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两个犯了特别大的罪恶的罪犯黄某和陈某,在经过了晨晨的法律程序以后,最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迎来了他们罪有应得的法律审判。
2024年5月25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了对被告人黄某和陈某的死刑判决。这两名罪犯以诱骗,拘禁,强奸,抢劫甚至杀人的极端残忍手段,对多名女性实施令人发指的罪行。
令人震惊的是,他刚出狱就开始了新一轮的犯罪谋划。为实施犯罪,黄某租下泰兴市一处民宅,并在客厅安装监控和在房间墙上安装铁环。
案件的主犯黄某,是一个屡教不改的累犯。他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8年10月31号刑满释放。
他还购买了钢索,手铐,约束带,电棍,刀片和强酸液体等工具,为后续的系列罪行做了充分准备。
他们采用手铐铐手,约束带捆脚和布套套头等手段控制周某,驾车至泰兴市后王某下车离开。黄某将周某带至租住处,使用钢索,约束带等工具将周某拴在墙壁铁环上。
2019年4月27号晚,黄某驾驶汽车至某市某宾馆东侧,诱骗在舞厅结识的女子孙某上车后,采用手铐铐手,约束带捆扎,胶带缠绕头部等方式将孙某控制。
当日下午,黄某对周某实施奸淫,并逼迫周某写下30万元借条,后于当晚9时许驾车将周送回。
2019年3月初,黄某纠集同案被告人王某驾驶面包车至某市某浴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同年3月10日零时许,他们在某浴场附近居民楼下,强行拉拽女子周某上车。
5月11号,陈某对孙某实施奸淫,之后二人将孙某倒挂捆绑,致孙某死亡后还进行了毁尸灭迹。
黄某将孙某带至租住处,并使用钢索和约束带等工具将孙某拴在墙壁铁环上。后因孙某欲反抗逃离,黄某决定杀人灭口。
采用手铐铐手,约束带捆扎身体,胶带缠绕头部等手段将二人强行控制,驾车至泰兴市后樊某下车离开。黄某将梁某和李某带至租住处后拘禁。
2019年6月13号晚,黄某纠集同案被告人樊某驾驶汽车诱骗在舞厅结识的女子梁某和李某上车。
其间,黄某使用钢索,约束带等工具将梁某和李某拴在墙壁铁环上,并分别对二人实施奸淫。同月15日,黄某逼迫李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3.5万块钱,并写下3.5万块钱的欠条,后于当晚驾车将二人送回。
宣判后,黄某和陈某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黄某和陈某故意杀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系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的主犯,且均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黄某于2019年8月2号被逮捕,陈某于2019年8月27号被逮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
同样在2025年8月,王某因抢劫罪被核准死刑。2025年9月,周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等多项罪名被核准死刑。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核准了对吉某的死刑判决,吉某因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车辆和行人。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2025年5月16号,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名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黄某和陈某故意杀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
他们均系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的主犯,且均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2024年5月25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核准了对这两名罪犯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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